
厂房突遭 "违法用地" 认定要求整改,上海企业不服硬刚!区政府:规资局证据不足,撤销此通知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某区规资局发来的 “违法用地整改通知”,在厂房经营遭到困难时,公司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维权,最终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查清规资局作出通知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撤销该通知书,让企业经营重回正轨。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张爱慧、傅增强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审理机关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审理)
申请人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案件背景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某区规资局)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立即消除违法用地通知书》,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关键案情
某实业公司称,其厂房位于上海市某区某镇某村X号,2011年从上海某设备总厂购得地上建筑及附属物,2013年与和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建厂房,改建前提交了《某镇企业改扩建厂房申请表》,并取得村委会及相关建设部门审批同意。2023年8月,某实业公司收到上海市某区规资局作出的上述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某实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上海市某区某镇某村的集体土地,面积约1.46亩,要求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退出非法占有的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某实业公司不服,认为该通知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
某区规资局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六条,其具有制发系争通知书的法定职权。制发该通知书是为落实上级开展违法用地综合整治的部署,且该通知书系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具有终局性,未改变某实业公司的权利义务状态,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请求驳回某实业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审理情况
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
职权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某区规资局具有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立即消除违法用地的职权。
行为性质方面:某区规资局作出的系争通知书,对某实业公司有关行为的性质及具体违法事实进行了查明与认定,且一经作出即对某实业公司设定了义务,飞步公司如不执行,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利后果,同时该通知书已实际影响某实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并非过程性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事实认定方面:某区规资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某实业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系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执法程序方面:某区规资局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通知书,送达程序并无不当。
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某区规资局作出的沪奉规划资源执停[2023]第0051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立即消除违法用地通知书》。某实业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案情总结
某实业公司因不服上海某区规资局作出的认定其违法用地的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上海某区规资局主张该通知书为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复议范围。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该通知书对某实业公司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属于复议范围,且上海某区规资局证据不足,最终撤销该通知书。
二、胜诉关键
某实业公司胜诉的关键在于,复议机关认定上海某区规资局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立即消除违法用地通知书》,并非其主张的过程性行政行为,而是对某实业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且上海某区规资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某实业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三、律师解读
法律角度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需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本案中,上海某区规资局虽有相应职权,但在事实认定环节,因证据不足以支撑其对某实业公司违法用地的认定,所以其行政行为被撤销。
这也提醒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确保事实依据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否则可能面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风险。
同时,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当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应积极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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