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朔州强拆案胜诉案例:区某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确认违法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李先生
被告
大同市某区人民政府
时间线
2024年10月10 日提起行政诉讼→10月12日法院立案→11月7日
开庭审理→12月6日判决生效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黄爱华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案情回溯——
房屋征收未谈妥补偿,突然遭强拆
一、征收背景:
2020 年 7 月,大同市政府发布通告,将李先生位于某城区某街的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明确某区政府负责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强拆事实:
2023 年 9 月起,征收部门对房屋周边开挖,导致小区断水、断电、断气等;
2023 年 10 月 13 日,某区政府未出示任何合法文书,组织人员强制拆除李先生房屋,屋内物品损毁。
各执一词,到底谁有理?
原告李先生:
认为某区政府是征收主体,强拆行为违法,请求确认 2023 年 10 月 13 日强拆行为违法。
被告(某区政府):
1、自己是依据大同市政府的征收通告 “依法征收”;
2、李先生 2023 年 10 月 13 日已知晓强拆,却到 2024 年 10 月才起诉,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应驳回起诉。
法院怎么判?核心理由有两点
一、某区政府是责任主体
大同市政府的征收通告明确,某区政府负责该项目征收与补偿,因此是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
二、 违反 “先补偿后拆迁” 法定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先补偿,后搬迁”。但直至房屋被强拆,某区政府既未与李先生签补偿协议,也未作出补偿决定,明显违法。
法院判决:
确认某区政府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某区政府承担。
【律师解读】
本案代理律师表示:
此案凸显司法对行政征收行为的监督作用
1、对被征收人: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 是法律明确的底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若行政机关未落实补偿就强拆,被征收人可通过诉讼维权。
2、明确征收主体责任:征收主体需依法履行补偿义务,不能绕开法定程序直接强拆。
3、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未落实补偿就强拆,既侵犯百姓财产权益,也违背依法行政要求。
4、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违法强拆的当事人维权提供司法支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征收工作
5、此案判决既维护了被征收人权益,也对行政机关征收行为起到规范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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