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346万到645万,机场扩建征地补偿拉锯7年!法院终判撤销决定并令区政府判补645万
本案源于海南某国际机场二期扩建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李先生因对某区政府 2023 年作出的 16 号《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方调整双方共同选定机构的评估结果,且无证据证明评估值虚高,补偿标准不符合公平原则,最终判决撤销 16 号《补偿决定》,并直接判令被告支付 645.04 万元补偿款。案件历时 7 年,历经多次行政诉讼与赔偿程序,核心矛盾始终是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与 “评估程序的合法性”。法院的裁判既纠正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又通过 “折中计算补偿金额” 的方式,平衡了公共利益(项目建设)与个人权益(被征收人补偿),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王志伟律师、顾冬庆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审理机关
海南省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李先生
被告
海南省海口市某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
杨某某、廖某某等 7 人
(共同被征收人)
案情始末
2015 年 7 月,海口市人民政府为某国际机场二期扩建某镇安置地项目,作出海府〔2015〕60 号《关于征收某区某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明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4 年修订)执行。
李先生 2002 年承包的 125 亩土地(用于种植花卉、苗木)全部纳入征收范围,2015 年 8 月,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并公证。
2016年10月
海口某区政府作出强拆通告(13号《通告》),后强制清除部分青苗。
海口中院判决撤销 13 号《通告》,认定强拆违法。
2017年8月
海口某区政府作出〔2017〕10号《补偿决定》(依据无资质机构评估)。
海口中院判决撤销,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2020年9月
海口某区政府作出〔2020〕128号《补偿决定》(单方选定评估机构,清单有误)。
海南一中院判决撤销,责令重新作出
2022年3月
原被告共同选定某事务所评估,评估值845.33万元。
评估报告载明鸡蛋花株数与亩数不匹配,但仍按株评估。
2023年2月
某区政府作出16号《补偿决定》,扣减 498.64 万元,最终补偿 346.69 万元。
李先生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求与被告答辩
原告诉求
1、撤销 16 号《补偿决定》;
2、按某事务所评估值 845.33 万元支付补偿款;
3、支付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按 LPR 计算)。
被告答辩
1、16 号《补偿决定》合法:鼎诺事务所评估存在计量单位错误(如鸡蛋花 2 万株 / 5.45 亩不符合常理),按亩补偿符合地方标准,且补偿款已提存;
2、法院不应直接判决补偿金额:征收补偿属行政职权,评估值虚高,直接采用违背公平原则;
3、利息诉求无依据:未领补偿款系原告对标准有异议,多次诉讼导致,与政府无关。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某区政府作出的 16号《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被告某区政府应当向原告及第三人支付补偿款 6450378.68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补偿款项全部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于 2023年2月 22 日作出的海美府(2023)16号《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海口市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告李先生及第三人杨某某、廖某某、李某某、廖某甲:黄某某、杨某、廖某乙支付补偿款 6450378.68 元;
三、驳回原告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海口市某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维权路径和胜诉关键
一、实体层面:抓住补偿决定的 “合理性缺陷”
1、被告单方调整共同选定机构的评估结果,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评估值虚高(如无专业机构重新评估、无种植密度鉴定报告),违反 “行政行为需证据确凿” 的法定要求;
2、补偿标准明显失衡:鸡蛋花按亩补偿金额仅为按合理株数补偿的 15%,违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的立法目的。
二、程序层面:锁定行政机关的 “程序违法点”
1、 被告在历次补偿决定中多次存在程序瑕疵(如选用无资质评估机构、单方选定评估机构、未告知复核权利),本次 16 号《补偿决定》仍未纠正 “单方调整评估结果” 的程序问题;
2、原告全程留存关键证据(清点登记表、历次判决、评估报告异议回复),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长期未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三、诉讼策略:推动 “实质性化解争议”
原告律师未仅主张撤销补偿决定,而是结合案件历时 7 年、多次诉讼的实际情况,请求法院直接判决补偿金额,符合《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的立法宗旨,最终获得法院支持,避免程序空转。
【律师解读】
(一)法律依据适用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核心要义:征收土地需给予公平、合理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应按地方标准执行,且需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
本案启示:行政机关不得以 “公共利益” 为由降低补偿标准,对评估结果的调整需有法定依据(如双方协商一致、专业机构重新评估),否则构成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法院应判决撤销;
第七十三条:法院可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给付义务(如支付补偿款),避免程序空转。
本案启示:对长期未解决的征收补偿纠纷,原告可请求法院直接判决补偿金额,减少诉累。
(二)被征收人维权策略建议
1、证据留存是核心
重点留存:土地承包合同、青苗清点登记表(需各方签字确认)、评估报告及异议回复、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及送达凭证、历次诉讼判决文书。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 “共同清点登记表”“评估报告异议回复” 成为反驳被告 “株数不合理” 主张的关键证据。
2、关注评估程序合法性
评估机构应由双方共同选定(而非行政机关单方指定);
评估报告需载明评估依据、方法及异议处理程序,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或鉴定;
若行政机关单方调整评估结果,需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及证据,否则可主张该调整行为违法。
3、合理选择诉讼请求
对多次作出违法补偿决定的情形,可同时主张 “撤销补偿决定” 与 “直接判决补偿金额”,推动法院实质性解决争议,避免 “撤销 - 重作 - 再诉讼” 的循环;
利息诉求需谨慎:仅在行政机关未及时支付补偿款(如未提存、拖延支付)时可主张,若因被征收人自身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导致未领取,难以获得支持。
(三)行政机关履职风险提示
1、避免程序瑕疵:征收补偿中,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报告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需严格遵循法定要求,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补偿决定被撤销;
2、补偿标准需合理:对评估结果的调整需有充分证据(如专业鉴定、市场调研数据),不得仅凭主观判断扣减补偿金额,否则可能因 “明显不当” 被法院撤销;
3、及时化解争议:对被征收人的合理诉求应积极回应,通过协商而非诉讼拖延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因长期诉讼增加行政成本与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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