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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拆” 不能成脱责借口,四川高院撤销一审裁定,京平律师助力锁定强拆主体,自贡某区、镇政府甩锅失败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1-09


“误拆” 不能成脱责借口,四川高院撤销一审裁定,京平律师助力锁定强拆主体,自贡某区、镇政府甩锅失败

自贡市民陈女士的房屋因 “自贡某公园项目” 被纳入征收范围,某区政府多次向其下达拆迁文件后,房屋于 2018 年 11 月被施工方以 “误拆” 为由拆除。陈女士起诉要求确认某区政府、某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以 “无证据证明政府组织强拆” 驳回起诉。陈女士委托京平律师上诉后,四川高院认定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拆房行为负有责任,“误拆” 不能成为脱责理由,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自贡中院继续审理。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审理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
陈女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自贡市某区政府、某镇政府
 
案情始末
 
时间关键事件
2017年12月:四川省政府批准征收自贡市某区某镇某村3组土地,陈女士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8年3-8月:自贡市某区政府多次向陈女士作出拆迁补偿安置通知、限期搬迁决定
 
2018年11月14日:陈女士房屋被拆除,施工方称“误拆”
 
2018年11月16日:施工方出具《情况说明》,主张系“误拆”
 
2019年陈女士起诉:请求确认自贡市某区政府、某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2019年一审:自贡中院以“无证据证明政府组织强拆”为由,裁定驳回陈女士起诉
 
2020年二审:陈女士找到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二审上诉,四川高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自贡中院继续审理。
 
双方主张
 
原告陈女士:
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政府多次下达拆迁文件,施工方拆房应视为政府行为,“误拆”说法不成立,请求确认强拆违法。
 
被告自贡市某区政府、某镇政府:
房屋系施工方“误拆”,与政府无关,陈女士起诉无事实依据,应驳回。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 03 行初 93 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维权路径和胜诉关键
 
(一)四川高院审理认为:
征收范围内的拆房责任归属:陈女士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某区政府组织实施了征地拆迁工作,在拆迁未完成时允许施工方进场,施工方拆房行为应视为协助政府完成拆迁,法律后果由某区政府承担。
“误拆”不能免除政府责任:即使施工方主张“误拆”,但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对拆迁现场负有监管责任,不能以此逃避强拆行为的法律责任。
程序纠正:一审法院以“无事实依据”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故撤销一审裁定,指令自贡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二)胜诉关键
法律逻辑的精准把握:律师紧扣“征收范围内的拆房行为,政府不能以‘第三方误拆’脱责”的法律逻辑,主张政府对征收区域内的拆房行为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突破“误拆”的抗辩陷阱。
证据链的有效整合:律师指导当事人整理政府下达的拆迁通知、限期搬迁决定等文件,证明政府是征收主体且实际组织拆迁工作,让“政府无关联”的抗辩不攻自破。
 
(三)律师核心价值
诉讼策略的专业制定:律师精准判断“强拆主体认定”是案件核心,将诉讼焦点锁定在“政府与拆房行为的关联性”上,避免陷入“误拆细节”的无谓争议。
庭审抗辩的有力输出:庭审中,律师援引《行政诉讼法》及征收相关规定,强调“征收主体对征收范围内的拆房行为负有法定责任”,最终推动高院认可“政府不能以误拆脱责”的观点,实现程序逆转。
 
【律师解读】
 
“误拆”不是免责金牌:在征收拆迁中,只要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对区域内的拆房行为负有监管和责任承担义务,不能以“第三方误拆”逃避法律责任。
 
被征收人维权的关键动作:遭遇强拆后,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拆迁文件、强拆现场视频照片),并委托专业律师从“征收主体关联性”角度切入,避免被“误拆”“第三方拆除”等借口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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