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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所周玮律师代理案件实录,彰显法治成效!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8-05

案例名称
北京某环境公司与北京某医疗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代理律师
被告北京某医疗公司代理人:周玮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2024年1月9日,某环境公司与某医疗公司签订《代理服务协议书》,约定后者为前者的相关医疗项目提供技术服务,服务费210000元,某环境公司已支付首期105000元。
后双方因检测费用产生争议,某环境公司认为实际检测费与签约前告知的差距过大,于2024年5月6日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费用,某医疗公司则以已完成服务、某环境公司违约为由反诉要求支付违约金5000元。法院最终确认合同于2024年5月6日解除,判决某医疗公司返还服务费63000元,某环境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案例名称
颜某廷与丁某龙、王某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代理律师
周玮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颜某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丁某龙向颜某廷借款,颜某廷分三次转账共计133000元。同年4月29日,双方及王某娜签订《借条》,约定借款于2024年4月29日到期,逾期利息按当期一年期LPR三倍计算,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费用,王某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六个月。借款到期后,丁某龙未还款,王某娜未履行保证责任。颜某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丁某龙归还本金、支付逾期利息(年利率10.35%)及律师费10000元,王某娜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相关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案例名称:北京王某敏诉李某花名誉权纠纷案件
代理律师:周玮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敏诉称,因曾借给被告李某花盖房款项,双方产生借贷纠纷并起诉至法院,被告因此怀恨在心,故意捏造其与被告及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性关系等事实,通过发送短信给原告妻子、打电话给山西相关人员等方式散布谣言,导致原告家庭破裂、妻子情绪激动,原告自身也因焦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等,故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及身体损伤费10万元。
被告李某花辩称,原告所述无事实依据,其向原告妻子发送信息是告知实情,原告多年来强迫其发生性关系,其是受害者,且未向第三方散布信息,原告的损害结果与己无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且无法认定被告发送短信的行为与原告发生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名称
北京某建材公司与于某涛劳务合同劳务费引发返还纠纷案
代理律师
原告北京某建材公司代理人,周玮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2年2月期间,于海涛为北京强城亚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城亚非公司)承揽的工程提供地面施工劳务(包括清积料、打垫层等,强城亚非公司出水泥,于海涛负责机械和人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经结算,2019年至2022年强城亚非公司应付于海涛劳务费共计420320元,该公司主张已支付40万元后,经查账发现漏掉2021年5月19日支付的4万元,实际已支付44万元,多支付19680元。强城亚非公司要求于海涛返还,于海涛起初同意返还但拖延未付,后以只与秦伟存在劳务关系、不认可结算方式等为由推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结算事宜,于海涛未对结算单提异议且据此催款,在被告知多付款项后也多次承诺返还,视为达成有效结算。最终判决于海涛退还强城亚非公司19680元,驳回强城亚非公司的利息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于海涛负担。
 
案例名称
北京海淀申某冉诉卢某向刘某婷赠与财产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代理律师
原告申某冉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玮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申某冉与第三人卢某系夫妻,2024年,申某冉以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告刘某婷赠与15万余元财产(通过转账、现金、消费等方式),且卢某与刘某婷存在婚外情关系,该赠与行为损害其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刘某婷返还15万元及利息。
被告刘某婷辩称转账系卢某在会所的消费费用,双方无不正当关系,不同意原告诉求。第三人卢某认可与刘某婷的婚外情及赠与事实,同意原告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定卢某向刘某婷赠与39420元的合同无效,扣除刘某婷已退还的6520元,判决刘某婷返还申某冉32900元,驳回其他诉求。
 
案例名称
石某晨与某股份银行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盗刷纠纷案件
代理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玮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石某晨在某股份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的信用卡,于2018年9月3日至10月5日发生69笔境外Uber交易,合计23467.63元,原告称系盗刷,已报案并挂失,要求不承担该部分债务及消除相关征信不良记录。被告认为不符合盗刷特征,原告有过错且另有正常消费逾期未还,不同意其请求。
法院认定上述交易为伪卡盗刷,判令原告对该部分债务不承担责任,被告需消除相关征信不良记录,同时原告需承担自身正常消费的695.41元及相关费用,其要求消除该部分征信不良记录的请求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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