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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如何继承过户转让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10-19

  有了宅基地后,我们就在宅基地上进行生产,因为在上面宣传,我们可以有一些相关的收益情况,但很多时候如果涉及到某些特殊情况,我们的宅基地可能要改变名字,因为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宅基地可否改名?

农村宅基地如何继承过户转让

  一、宅基地权利人可以改吗?

  依据新《土地管理法》第12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与此同时,《不动产登记条例》第5条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当适用《不动产登记条例》。另外,《不动产登记条例》第14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申请变更登记的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态发生变化的,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这样,宅基地户主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二、宅基地继承过户转让申请条件。

  从日常生活经验中可以看出,权利变动发生的原因可以是转让、赠与或继承。按照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继承、赠与,只能由房屋来继承。因此,在购买房屋时,最大的变化可能是在购买房屋时,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4)房屋使用权的分配应符合分配条件;(4)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经过集体组织的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土地一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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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宅基地继承过户转让变更登记流程。

  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变更登记需通过以下程序:

  1、申请。

  不动产登记应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注册申请;㈡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委托书;(三)有关物权来源证明材料,注册事由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场地限制、面积等材料;五)对他人利益的描述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2、接听。

  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可以当场纠正的错误的,通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需要补正的不动产,应当当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在本机构登记范围内,现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向注册机构申请。不在现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受理的,视为受理。

  3、检查。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核查:(一)宅基地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宅基地状况是否一致;注册材料是否与申请注册内容相符;㈢注册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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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益的申请,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相关单位进行调查。

  5、登记手续。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6、颁发证书。

  房地产登记处完成登记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如有变动,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变更,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可单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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