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

您的位置: 首页 > 农村拆迁 > 宅基地 > 宅基地遇到征收拆迁纠纷怎么办...

宅基地

宅基地遇到征收拆迁纠纷怎么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7-10

  首先,我们应先了解什么是宅基地,再了解宅基地拆迁纠纷怎么办。因为不同的土地性质,拆迁的政策、标准、方式都是不同的,因此了解什么是宅基地对宅基地拆迁的纠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宅基地拆迁纠纷怎么办

  什么是宅基地?据京平拆迁律师介绍,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拆迁纠纷怎么办?对于宅基地的拆迁,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法律规定的最低原则是“拆一还一”,不降低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如果是货币补偿的话,补偿数额不可低于建筑成本价加上另一块宅基地成本。

  法律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宅基地的拆迁问题,仅有最低原则,不过部分城市有其自己的一套规定。下面是《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补偿规定,给您作为参考。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办应当向拆迁户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拆迁户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办与拆迁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拆迁户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办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拆迁户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拆迁户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办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拆迁户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办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拆迁户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办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拆迁户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拆迁户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办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办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拆迁办应当向拆迁户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是北京市对宅基地拆迁的规定,其他城市对宅基地的规定会有所不同,仅作为参考,因此具体情况应该具体分析。

本网站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