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剥夺补偿选择权违法!杭州宅基地拆迁案胜诉纪实
在征地拆迁实务当中,部分征收单位会出于推进项目进度的考量,单方面限定补偿安置方式,只提供货币补偿,拒绝被拆迁人选择宅基地重建、安置房安置的诉求。补偿方式选择权属于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拆迁方不得强制被拆迁人选择特定补偿方式,强制限定单一补偿方式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下面结合京平律所代理的杭州倪某伟宅基地征收维权胜诉案例,进行案例说法。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倪某伟户在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上泗组拥有合法宅基地,2006年经审批取得11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在该宅基地修建住宅用于全家居住。后良渚遗址综合保护工程一期项目启动,倪某伟的住宅被划入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征收方只向倪某伟户提供货币补偿这一种方案,对于倪某伟提出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申请直接予以拒绝。双方针对补偿安置方式多次沟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续案涉房屋遭遇强制拆除。倪某伟户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起法律程序维权。
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征收方是否有权单方面排除“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这一补偿选项,强制被拆迁人只接受货币补偿;
被征收宅基地房屋,被拆迁人主张选择宅基地重建安置,是否属于法律应予保护的法定权利;
在房屋被拆除之后,征收方是否还需要落实保障被拆迁农户户有所居的法定义务;
仅设置货币补偿的安置方案,是否符合集体土地住宅征收补偿的法定要求。
法院裁判观点
农村宅基地住宅征收,应当充分尊重被征收农户意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安置、货币补偿是法律并列规定的三种补偿途径,征收机关不能以项目规划等理由单方删除其中某一种安置途径,剥夺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选择权,案涉征收行为存在程序违法。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的法定用益物权,征收宅基地房屋,不能只补偿地上房屋价值,还应当保障村民居住条件有改善,落实户有所居。征收方仅提供货币补偿,拒绝宅基地安置,没有完整履行法定补偿义务。
虽然案涉房屋已经被拆除,但行政机关补偿安置的法定责任不能免除。
综合全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剥夺安置选择权的行为违法,判令征收方在指定农居点为倪某伟户落实宅基地安置,依法完成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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