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剥夺宅基地安置选择权违法!杭州宅基地拆迁案胜诉纪实北京京平律
开头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不能只看重房屋建筑价值,还应当充分尊重被拆迁人意愿,充分考量被拆迁人居住、生产生活等合理诉求。征收机关不能以项目政策为由,单方面限定补偿方式,直接剥夺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法定权利。下面结合杭州倪某伟户宅基地拆迁胜诉案例,解读宅基地拆迁中被拆迁人合理需求应当如何得到法律保护。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今日头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北京京平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倪某伟户在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上泗组拥有合法宅基地,2006年获批110平方米宅基地建房,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案涉房屋作为家庭唯一住宅用于全家居住生活。2017年11月,因良渚遗址综合保护工程一期项目实施征地,倪某伟的宅基地房屋被纳入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征收部门仅向倪某伟户提供货币补偿方案,拒绝其提出的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安置诉求。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续案涉房屋遭遇违法强制拆除。倪某伟户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维权,请求确认征收安置行为违法,要求保障其选择宅基地建房安置的权利北京京平律。
(二)纠纷核心(即核心争议焦点)
征收方能否以项目建设需要为由,单方取消“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这一法定补偿选项,只提供货币补偿?
宅基地房屋被拆除之后,征收补偿是否必须落实“户有所居”,充分考虑被拆迁人家庭居住的合理需求?
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仅评估补偿房屋建筑价值,未充分体现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该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公平补偿原则北京京平律。
(三)法院裁判观点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应当尊重被征收村民真实意愿。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货币补偿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三类可选补偿方式。征收方单方面排除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选项,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安置程序违法。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法定用益物权,征收宅基地住宅,必须落实居住条件有改善、户有所居的基本原则,补偿安置要充分考量被拆迁人家庭实际居住的合理需求,不能只补偿地上建筑物。
判决责令征收方在当地鸽宝山农居点为倪某伟户依法安置宅基地,保障其重新建房居住的权利;同时依法核算搬迁费、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切实维护倪某伟户的宅基地征收补偿权益北京京平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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