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奖励标准未写入补偿协议拒发放!张先生房屋拆迁奖励维权纪实
在拆迁实践当中,不少征收部门会以口头许诺高额拆迁奖励的方式,劝导被征收人尽快签字搬迁,但却刻意不在拆迁补偿协议当中写明奖励的计算标准、兑付条件与发放时间。一旦被征收人配合完成签约、交房之后,征收方常常翻脸不认口头承诺,以协议没有相关约定为由拒付拆迁奖励,由此引发大量行政纠纷。接下来结合京平律所真实胜诉案例,剖析拆迁奖励的维权要点与法律裁判规则。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搬迁奖励属于法定补偿范畴,应当明确约定支付条件、计算标准、发放时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奖励金额、领取条件属于分户补偿核心内容,不得暗箱操作、差异化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行政协议约定给付金钱、交付房屋等义务,行政机关不履行约定义务,原告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拆迁补偿协议未写明奖励条款,但征收方案已公示奖励规则的,征收方应当按照公示标准足额发放奖励。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张先生名下房屋纳入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区住建局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载明:在签约期30日内签订完整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房,每户发放8万元搬迁奖励;逾期签约无奖励。
双方洽谈时,征收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只要张先生配合签约交房,8万元奖励一定会足额发放,但正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文本中完全未列明搬迁奖励金额、领取条件、发放节点,仅约定房屋、安置费补偿。张先生轻信口头承诺签署协议,并按要求按期腾空房屋、完成拆除。
房屋拆除完毕后,张先生申请领取8万元搬迁奖励,征收部门却以“补偿协议无奖励条款、口头承诺不作数”为由拒绝支付;同期同小区部分住户因在协议中补充奖励约定,全部领取了对应奖励。张先生多次沟通、信访无果,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住建局按公示方案支付8万元搬迁奖励。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征收方主张:拆迁奖励不属于法定强制补偿项目,双方书面补偿协议未约定奖励内容,仅口头承诺无法律效力,有权不予发放8万元奖励;不同住户奖励发放差异属于征收内部政策调整,无需统一标准。
原告(京平律师代理)主张:征收补偿方案已对外公示搬迁奖励标准与领取条件,该方案具备法定约束力;书面协议遗漏奖励条款属于征收方单方疏漏,不能免除其发放奖励的法定义务;征收方区别发放奖励、不公开核算标准,侵犯被征收人公平补偿权。
(三)法院裁判观点
案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系政府对外公示的法定征收文件,对征收部门与全体被征收人均具有约束力,搬迁奖励属于法定补偿奖励项目,符合签约、腾房条件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对应款项,不能以补偿协议未列明奖励条款为由免除支付义务。
征收方作为协议拟定方,有义务将全部补偿、奖励项目完整写入书面补偿协议,协议遗漏奖励条款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拟定方自行承担,不得转嫁给被征收人。
征收方无法举证证明拒绝发放奖励具备合法政策依据,且同片区部分住户已实际领取奖励,存在差别对待情形,行政行为缺乏公平性、透明度,违反征收补偿公示制度。
最终判决:责令被告区住建局于判决生效15日内,向张先生足额支付搬迁奖励8万元;同时要求被告完善辖区拆迁补偿协议模板,将搬迁奖励、领取条件、计算标准作为必备条款写入全部补偿协议,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与公平补偿权。
三、文末律师总结提示
本案清晰体现:拆迁口头承诺无保障,拆迁补偿协议中必须白纸黑字明确拆迁奖励的金额、领取条件、发放时限、违约后果。签署补偿协议前,务必核对奖励、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全部补偿项目,所有征收方承诺的补助奖励均要落实到书面合同,避免后期征收方反悔、推诿,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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