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您的位置: 首页 > 律师讲堂 > 律师说法 > 【京平拆迁课堂】拒绝公开安置房违法!山东征地信息公开案纪实...

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课堂】拒绝公开安置房违法!山东征地信息公开案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6-15

【京平拆迁课堂】拒绝公开安置房违法!山东征地信息公开案纪实
 
征地拆迁过程中,安置房的位置、户型、面积等信息,直接决定被拆迁人后续居住权益,也是补偿安置环节大家最为关心的内容。现实里,不少征收部门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公示、提供安置房相关资料,严重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知情权。下面结合一则真实胜诉案例,解读被拆迁人索要安置房资料的合法权利与法律依据。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位置、面积、户型等资料,与被拆迁人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安置房相关资料是补偿安置的核心内容,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安置房资料,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可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山东省沂源县周某的房屋被纳入当地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公布了基础补偿政策,但未完整公示安置房详细信息。为核实安置房屋真实情况,保障自身补偿权益,周某向沂源县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分户房屋拆迁安置房产情况,具体包含安置房套数、位置、房号、面积以及配套车位、储藏间等详细资料,同时申请公开分户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总额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沂源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作出答复,以分户房屋拆迁安置房产情况涉及其他被征收人个人隐私为由,决定不予公开该部分内容,仅告知周某其余部分信息的查阅渠道。周某认为该答复侵犯自身合法知情权,不服该处理结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答复,并判令县政府依法公开其申请的全部信息。
 
二、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被拆迁人是否有权要求拆迁方公开安置房套数、位置、房号、面积、配套设施等相关资料,行政机关能否以“涉及他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安置房整体及分户安置信息。
 
被告沂源县人民政府主张,分户安置房信息对应具体被征收人,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依据相关规定不应对外公开;原告周某则认为,安置房资料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体被拆迁人均有权知晓,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行为剥夺了被拆迁人的法定知情权,答复内容违法。
 
三、法院裁判观点
 
沂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结合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撤销沂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不予公开“分户房屋拆迁安置房产情况(房屋套数、位置、房号、面积及相应车位、储藏间等)”的内容。法院认为,征地拆迁安置房信息服务于整体征收安置工作,关系每一位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与补偿公平性,并非单纯的个人私密信息。在征地征收场景下,被拆迁人查阅安置房整体及分户基础信息,是行使法定知情权的合理行为,行政机关单纯以“隐私”为由拒绝公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判令沂源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周某公开其申请的分户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总额、分户房屋拆迁安置房产情况(房屋套数、位置、房号、面积及相应车位、储藏间等)。行政机关负有依法公开征地拆迁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针对被拆迁人合法合规的信息公开申请,必须依法如实答复并提供对应资料。
 
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余诉求,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明确被拆迁人依法有权要求拆迁方、征收主管部门提供安置房位置、面积、户型、配套设施等相关资料,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拒绝,行政机关拒绝公开安置房核心资料的行政行为违法,需依法纠正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本网站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删除!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