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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征收程序存在多重瑕疵!浙江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案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6-12

【京平拆迁课堂】征收程序存在多重瑕疵!浙江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案纪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有着严格的法定流程,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依规推进。一旦征收机关省略、简化法定步骤,作出的征收决定便会因程序违法丧失法律效力。下文结合真实胜诉案例,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剖析征收程序存在的各类问题。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国政府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后需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区改建项目若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征收方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同时需公示意见征集及方案修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需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涉及大量被征收人的征收决定,还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某在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拥有合法住宅,该房屋被划入当地桃花坞区块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兰溪市人民政府作出兰政征字(2017)1号《房屋征收决定》,正式启动案涉区域征收工作。何某某认为该征收决定从立项规划、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到风险评估、资金落实等多个环节均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辛成、李霞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房屋征收决定。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后,何某某继续就原征收决定及复议决定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裁判撤销两份文书。
 
(二)纠纷核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兰溪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严格履行法定征收程序。具体细分三项争议:一是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完整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否符合四类规划要求;二是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意见征集、听证及修改流程是否满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时限与形式要求;三是征收决定作出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资金足额专户存储、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前置程序是否依法落地执行。
 
(三)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结合双方举证、庭审陈述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裁判:
 
经核查,兰溪市人民政府虽举证证明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但未能提交完整证据,证实该旧城区改建项目已正式纳入当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强制性规定。
 
在征收补偿方案环节,征收方公示补偿方案后,征求公众意见时长不足法定30日,且针对部分被征收人提出的异议,未依法组织听证会,也未完整公示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与方案修改细节,补偿方案拟定及公示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兰溪市人民政府未能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及专户存储的有效凭证,同时因本次征收涉及户数较多,案涉征收决定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便直接作出,违背征收决定作出前的法定前置流程。
 
综合全案,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多项法定程序缺失、流程违法,不具备合法效力。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兰溪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兰政征字(2017)1号《房屋征收决定》,同时撤销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支持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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