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未签补偿协议强拆违法!北京棚户改造拆迁胜诉纪实
在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部分征收单位为推进项目进度,常会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时,贸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该类行为严重触碰法律红线,也直接侵害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胜诉案例,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违法强拆行为展开解读。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经法院裁定,征收方无权自行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北京市朝阳区某片区非农户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权属的住宅房屋。该区域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征收方与原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多次沟通,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补偿协议。2017年8月29日,在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征收相关单位直接将原告的合法房屋强制拆除。房屋被拆后,原告长期未能拿到任何拆迁补偿与安置待遇,合法财产权益遭受严重损害。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主张相应赔偿。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征收方在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具备合法依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针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房屋,征收方能否径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三)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基本原则。本案中,原告与征收方始终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也未依法针对原告作出正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的补偿安置权益尚未落实。
根据法律规定,即便被征收人拒不配合搬迁,征收方也必须在作出补偿决定后,待法定期限届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裁定后方可实施拆除。本案征收方跳过全部法定流程,在无合法执行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原告房屋,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行政行为,且该行为已实施完毕,房屋已灭失,不具备撤销的现实条件。综合全案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涉案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判令征收方依法针对原告的拆迁补偿、财产损失等问题作出处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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