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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按实际支出核算搬迁费!济南住宅拆迁赔偿案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6-04

【京平拆迁课堂】按实际支出核算搬迁费!济南住宅拆迁赔偿案纪实
 
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务里,搬迁费的核算标准常年是征拆双方矛盾高发点,征收部门常沿用属地统一定额标准计发搬迁补助,忽视被拆迁人搬家转运、家具拆装产生的真实花销,致使被征收人拿到的搬迁补偿难以覆盖实际开销。下文结合京平律所代理的胜诉判例,依托现行法律条文厘清搬迁费计价规则,通过法院生效判决阐明:搬迁费补偿并非固定数值,有完整支出凭证佐证实际花销的,应当依照实际搬迁支出核算补偿费用。
 
一、基本赘述
 
征地拆迁实践中,不少征收方直接套用地方固定单价标准核算搬迁费,无视被拆迁人实际搬家、物品拆装、货物转运产生的真实开销,压低搬迁补偿金额。本案中山东济南曲女士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征收方出具行政赔偿决定书按统一定额标准核算搬迁费,远低于其实际搬迁开支。曲女士委托北京京平律所律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最终认定拆迁补偿中的搬迁费应当按照被拆迁人实际搬迁支出计算,撤销原偏低赔偿决定,据实改判足额赔付搬迁费,为同类搬迁费争议案件确立裁判参考标准。
 
二、核心法律依据(三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搬迁费本质用于弥补被征收人搬迁产生的实际财产支出,定额标准不能凌驾于实际损失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搬迁开支属于征收、强拆引发的直接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应当贴合实际支出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违法征收房屋,行政赔偿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补偿费用无法按固定标准填平实际损失时,按实际产生费用核算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曲女士在山东济南某街道辖区拥有合法私有住宅,房屋纳入片区改造征收范围,在补偿协商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济南某区管委会下属街道办未经法定程序实施违法强拆,屋内家具、家电、生活用品全部需要异地转运安置。强拆发生后,街道办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房屋、附属物补偿、搬迁费、奖励等全部赔偿合计60余万元,其中搬迁费仅按当地住宅统一定额标准核算几千元。曲女士自行找搬家公司、货车转运家具、拆装家电,实际产生搬迁开销十余万元,定额补偿远不足以覆盖实际支出。双方就搬迁费计算标准无法协商一致,曲女士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敏杰、蔡晓仪律师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赔偿决定,按照实际搬迁支出重新核算搬迁费等全部赔偿款项。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搬迁费是按照征收方单方制定的固定建筑面积定额标准计算,还是按照被拆迁人实际搬迁产生的真实支出核算补偿;
 
征收方出具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以定额标准计付搬迁费,导致补偿金额远低于实际搬迁损失,该赔偿计算方式是否符合征收补偿、国家赔偿法定原则。
 
(三)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行政违法,曲女士提交搬家合同、转账凭证、搬家公司发票、家电拆装收费单据等完整证据,能够证实本次搬迁实际支出明细、总额,相关费用系因房屋被强制拆除必须产生的合理开支。
 
依据前述法律法规,搬迁费立法目的是填平被征收人搬迁的实际财产损耗,地方定额标准仅为参考基准,不能在被拆迁人实际支出显著高于定额标准时,强制以低价定额核算搬迁补偿,赔偿不能低于被征收人本应取得的合法补偿权益。
 
判决结果:撤销街道办2023年11月21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判令街道办30日内重新赔付:房屋附属物赔偿金638689.2元、据实核算搬迁费127737.84元、拆迁奖励费41213.5元、材料损失费20000元,各项合计827640.54元,同时以总赔偿款为基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当事人其余诉求。
 
小结
 
本案明确司法裁判规则:征收方不能机械套用固定标准一刀切核算搬迁费,被拆迁人能够举证搬迁实际花销的,拆迁搬迁费补偿应当以真实支出为计算依据。被拆迁人遭遇搬迁费被压低时,注意留存搬家票据、运输合同、付款记录等凭证,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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