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签协议拒不履行可起诉!杭州拆迁安置纠纷案胜诉纪实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法律约束力,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依法起诉维权。本案清晰印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起诉,法院将判令违约方依约履行并承担责任。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殷某为杭州市上城区被征收人,因片区征收项目,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明确约定安置房屋位置、面积、交付时间、补偿款支付等核心条款。协议签订后,殷某依约配合搬迁、履行全部义务,但区政府单方擅自变更协议关键内容,拒绝按原约定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导致殷某安置权益长期无法实现。经多次协商无果,殷某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单方变更行为违法,并判令按原协议继续履行。
(二)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区政府在无法定事由、未与殷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已生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区政府拒不按原协议履行义务,是否构成违约,殷某是否有权起诉并要求继续履行。
(三)法院裁判观点
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平等协商、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或拒不履行,区政府未经协商单方改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约;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依法起诉,法院应予支持;
判决:确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单方变更协议行为违法,判令其严格按照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公众号
京平拆迁律师维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