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不符规划即征收违法!贵州集体土地征收案胜诉纪实
在征地拆迁实务当中,不少地方推进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时,往往忽略项目规划审批这一法定前置要求,在未核实项目是否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仓促启动征收流程,由此引发大量征地行政纠纷。规划合规是征地行为合法成立的首要前提,缺少规划依据的征收行为本身便存在根本性违法瑕疵。下文结合京平律所真实胜诉案例,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厘清征地项目规划层面的法定要求,剖析此类违法征收行为的维权思路与司法裁判尺度。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贵州黔南某县人民政府以招商引资及城镇建设为由,对当地多个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用于企业项目建设。卢先生等村民的合法承包地与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因补偿标准偏低、征收程序不透明,村民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在未充分公示规划文件、未证明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情况下,推进征地并拟强制清表。村民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维权,律师经信息公开与庭审质证,锁定征收项目未符合法定规划这一核心违法点。
(二)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征地拆迁项目是否依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
县政府在未举证证明项目符合两项规划的前提下作出征收决定并实施征收,是否构成行政违法。
(三)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征收与项目建设必须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为前提,这是征地拆迁的法定前置条件,属于强制性规范。县政府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征收项目已纳入相应规划、已履行规划审批程序,其征收行为缺乏合法规划基础,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最终判决:确认县政府作出的案涉集体土地征收决定违法,责令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完善规划审批与征收程序,保障被征地村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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