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逾期安置须增费!遵义18拆迁户过渡费胜诉纪实
房屋拆迁过程中,征收双方常会提前约定明确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与安置补助标准,用以保障被拆迁人搬迁后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但实务里常有拆迁方未能按期完成安置房交付安置工作,远超协议约定过渡时限,却依旧沿用原有补助标准发放费用,拒不按照政策规定上调临时安置补助费,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面对此类逾期安置拒增补偿的侵权情形,被拆迁人完全可依托现行法律规定依法维权,下面结合真实胜诉案例,理清维权依据与裁判思路。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超期未交付仍需履行支付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逾期安置属于违约,应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弥补损失。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逾期3年以上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标准增加500%,为超期增费提供直接地方依据。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00年6月,因遵南大道建设,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王守义等18户村民的住房与门面房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方与村民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原地安置临街门面,过渡期18个月,过渡期内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按政策调整费用标准。
协议签订后,拆迁方仅完成住房安置,18个月过渡期届满后,门面房安置长期未落实,直至2014年(逾期14年)村民仍未拿到约定临街门面。期间《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明确逾期3年以上过渡费增500%,但拆迁方2010年前仅按300%标准支付,2014年才调至500%,拒绝补发260余万元差额,村民遂委托律师维权。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2000年6月签订的协议,能否排除同年7月施行的《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适用,拒绝按500%标准补足过渡费差额。
拆迁方以土地已出让无地建房为由逾期14年未安置,是否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是否应承担继续安置+赔偿损失责任。
超期安置导致村民租金收益损失,仅按低标准支付过渡费,是否违背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
(三)法院裁判观点
协议签订与地方规章生效仅间隔1个月,新法效力高于旧地方规定,拆迁方不得以协议签订在先规避法定增费义务,应按500%标准补足过渡费差额。
土地出让不属于逾期安置法定免责事由,拆迁方作为行政协议主体,必须继续履行原地安置临街门面的承诺,或通过协调资源、调整规划兑现安置义务。
逾期14年未安置造成村民经营、出租收益损失,原低标准过渡费无法弥补实际损失,拆迁方应足额补发过渡费差额,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与原有生活水平。
超期安置属于违约行为,依据《民法典》违约责任条款,拆迁方须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是对村民额外损失的合法补偿,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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