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未履行民主议定即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案胜诉纪实
集体土地征收事关广大村民切身利益,征收工作不仅要保障补偿安置权益,更必须严格恪守法定流程,其中民主议定程序更是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现实征地实践中,部分征收单位为加快项目推进进度,刻意省略村民议事、意见征询、集体表决等必要流程,径直开展土地征收工作,此类行为已然违反法律硬性规定,也严重损害村集体与村民的合法权益。接下来结合京平律所真实胜诉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剖析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实施征地的违法之处,明晰此类征地行为的维权路径。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4年,温州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镇规划,拟申请征收龙湾区瑶溪街道朱宅村等4个村集体土地68.1826公顷,用于温州市本级建设项目。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未依法履行集体土地征收民主议定程序,未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充分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意见,未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未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多数村民的合理异议,直接推进征地审批流程并作出征地批复,村民合法权益受损后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维权。
(二)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集体土地征收未履行公告、征求意见、听证等民主议定程序,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未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充分参与并表达意见的征地批复,是否应予以撤销。
(三)法院裁判观点
国务院经审查认定,案涉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未严格履行法定的公告、征求意见、听证等民主议定程序,未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违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强制性程序规定,侵害被征收方合法权益。最终裁定撤销浙江省人民政府此前作出的征地批复,责令征收方重新依法履行征收程序,充分保障村民民主权利后再推进征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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