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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征地拆迁中,不得强制被拆迁人搬迁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5-11

【京平拆迁课堂】征地拆迁中,不得强制被拆迁人搬迁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部分征收方为加快项目推进,常采取各种手段逼迫被拆迁人主动搬迁,甚至以断水断电、暴力威胁、违法强拆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腾退房屋,严重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权与居住权。我国法律早已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强制搬迁行为。被拆迁人面对违法逼迁、非法强拆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确认违法逼迁及强拆行为无效,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与法律救济。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中国政府网。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霍先生在河南省信阳市某老城区合法拥有一处房屋,因城市建设更新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未依法作出并送达正式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法定文件,即对霍先生房屋实施断水、断电、断路,逼迫其搬迁。当地住建局在未征得霍先生同意、未保障其异议权的情况下,单方作出《危险房屋告知书》要求限期搬离;在霍先生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其房屋被强制拆除。霍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危房认定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征收方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采取断水、断电、断路方式逼迁是否合法;
 
住建局单方作出危房认定、未保障当事人异议权与救济权的程序是否合法;
 
在法定救济期限内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
 
(三)法院裁判观点
 
征收方在未作出合法征收决定、未公示补偿方案的前提下,以断水、断电、断路方式逼迫搬迁,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性规定,属违法逼迁行为;
 
住建局未经霍先生同意单方进行危房鉴定,未依法告知异议、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严重违反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危房认定程序违法;
 
案涉房屋在法定救济期限内被强制拆除,剥夺霍先生依法维权的权利,且未履行催告、公告等强制执行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依法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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