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评估报告有疑问可要求解释!房屋征收评估案胜诉纪实
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评估报告直接决定被征收人的最终补偿数额,是整个征收补偿环节的核心依据。实践中,不少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结果、房屋面积认定、补偿价值计算等存在诸多疑问,却往往不知道该如何维权。事实上,法律明确赋予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要求评估机构解释说明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当事人正是因对拆迁评估报告存有异议,在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充分彰显了征收评估程序必须合法、被征收人知情权与异议权必须得到充分保护的司法原则。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余女士在某市某区拥有合法继承房屋,因当地建设项目纳入征收范围。2017年5月,当地政府确定评估机构;同年6月,评估机构作出分户评估报告。余女士对评估结果、房屋面积认定及补偿价值均有异议,要求评估机构解释说明未果,遂依法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答复仍不服,又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因邮寄地址问题申请材料被退回。2018年6月,区政府直接依据前述评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余女士不服,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律师、桑兆玉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案涉征收补偿决定。
(二)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余女士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是否有权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未依法履行解释义务是否导致评估程序违法。
征收方在未保障余女士评估异议权、复核及鉴定权的前提下,直接依据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合法有效。
案涉评估报告对房屋产权、面积及价值认定是否准确,能否作为征收补偿的合法依据。
(三)法院裁判观点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时,依法享有要求评估机构解释说明、申请复核评估及专家鉴定的权利,征收方及评估机构应当予以保障。本案中,余女士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主张解释说明,相关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评估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征收补偿决定应以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为基础,征收方在余女士对评估结果存在争议、异议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径行作出补偿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区政府在诉讼中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评估报告对房屋产权、面积及价值的认定准确无误,直接依据存在争议的评估报告确定补偿内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京平律师代理意见,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征收方重新依法评估并作出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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