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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面积认定依权证!河南郑州房屋拆迁案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3-26

【京平拆迁课堂】面积认定依权证!河南郑州房屋拆迁案胜诉纪实
 
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是确定补偿标准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实践中,部分征收方为降低补偿成本,片面缩小房屋合法面积认定范围,忽视被拆迁人持有的房产证及合法建房手续,此类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本文结合河南郑州一起房屋拆迁胜诉案例,解析房屋面积认定需以房产证或合法建房手续为准的司法裁判规则,为被拆迁人维权提供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裁判指引(试行)》第十条:已登记房屋的性质、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于已登记的房屋,补偿面积原则上以产权证登记为准,被征收人主张记载面积小于实际建筑面积且经测量属实的,行政机关应对超出部分酌情处理。对于未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为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常延召系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居民,其在当地拥有一处住宅,1990年9月取得郑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117.22㎡;2000年5月,其又取得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建筑许可证》,载明同意加建房屋,建筑面积152.54㎡。后案涉房屋被纳入“中博集团(原杨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城区政府)在拆迁补偿过程中,仅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依据认定房屋合法面积,对《房屋所有权证》和《建筑许可证》不予认可,未将两证记载的面积计入合法补偿面积,双方就房屋合法面积认定产生争议。因补偿协商未果,管城区政府强拆案涉房屋,该强拆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常延召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管城区政府按照《房屋所有权证》和《建筑许可证》记载的总面积269.76㎡进行赔偿。
 
纠纷核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的合法面积应如何认定,即管城区政府仅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认定合法面积,否定常延召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合法《建筑许可证》的效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管城区政府主张案涉土地为集体土地,应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准,且《房屋所有权证》与《建筑许可证》存在面积重合,加建部分未验收不应认定为合法面积;常延召则认为其持有的房产证和建房手续均为合法有效,房屋合法面积应按两证记载面积之和认定。
 
法院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管城区政府强拆常延召房屋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应对合法房屋面积予以相应赔偿。本案中,常延召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建筑许可证》均为有权机关依法颁发,具有合法效力。考虑到当地对自建房屋产权登记更新不够及时完善,且对经批准后加建部分长期未确权登记的现状,若单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认定合法面积,必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信赖利益。
 
法院同时指出,《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明确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案涉房屋加建部分取得了合法《建筑许可证》,属于合法建设范畴。因此,基于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建筑许可证》的法定效力及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应将两证的证载面积之和认定为合法房屋面积,二审法院认定常延召合法住宅面积为269.76平方米并无不当。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城区政府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常延召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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