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剥夺补偿选择权违法!商铺征收补偿决定胜诉纪实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法定权利,这一权利是保障被征收人财产权益的核心内容,征收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模糊、剥夺该权利。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曾女士商铺征收补偿纠纷案,成功撤销了征收方作出的违法补偿决定,有力维护了被征收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也为同类拆迁维权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行为应尊重被征收人意愿,采取合理补偿方式保障其合法财产权益。
二、胜诉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
曾女士于2004年通过合法拍卖程序,取得某市某区一处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该房屋长期由曾女士用于合法商业经营。2019年,案涉房屋被纳入当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因曾女士与征收方就商铺经营损失补偿标准、产权调换房源具体信息等核心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双方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此后,征收方单方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虽表面提及“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但未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单价、交付时间等法定必备信息。曾女士书面提交《产权调换申请书》,明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后,征收方仍无视其意愿,强行将货币补偿款转入曾女士账户,且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于补偿决定书作出15天后直接强制拆除了涉案商铺。此外,征收方还存在评估机构选择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停产停业损失按普通住宅标准计算、未支付临时安置费等多项违法情形。
2、纠纷核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仅形式上载明两种补偿方式,实则模糊产权调换信息、强行支付货币补偿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否实质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法定权利。
庭审中,征收方辩称其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合法,已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且评估机构选定、补偿标准均符合当地规定;而曾女士方则主张,征收方的行为看似形式合规,实则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其法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且评估、补偿标准均存在违法情形,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3、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全面审理案件事实、核查相关证据后作出裁判,核心观点如下:
征收方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虽形式上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但未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值、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导致产权调换方式不具备实际可执行性,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补偿方式明确、具体的法定要求。
曾女士已书面明确向征收方提出产权调换的申请,征收方在明知其选择的情况下,仍单方面将货币补偿款转入曾女士账户,该行为违背了“尊重被征收人补偿方式意愿”的核心原则,实质剥夺了曾女士依法享有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构成行政行为违法。
征收方在选定评估机构时,未履行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法定程序,且对商业性质的商铺,按普通住宅标准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未考虑商铺的经营属性和实际收益价值,导致补偿金额远低于曾女士的实际损失,同时未支付临时安置费,进一步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征收方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案涉商铺重新作出合法、合规的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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