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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补偿条款签订前应仔细核对各项条款!拆迁案例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3-24

【京平拆迁课堂】补偿条款签订前应仔细核对各项条款!拆迁案例胜诉纪实
 
拆迁协议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核心凭证,协议中各项补偿条款的约定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实际利益,签订前未仔细核对条款内容,极易引发后续的补偿纠纷。本案中,被拆迁人因拆迁协议履行过程中,拆迁方擅自变更补偿条款中的面积补差标准、拒不支付约定补偿款及过渡费引发争议,最终通过诉讼维权获得法院支持,也为所有被拆迁人敲响警钟:签订拆迁协议前,务必逐字核对补偿条款,明确各项补偿标准、支付时间、履行期限等关键内容。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二、胜诉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
 
上海市虹口区徐某3名下的私房于2007年被纳入拆迁范围,某某公司1为案涉地块拆迁人,委托某某公司2进行合作开发,后该地块拆迁权利义务由某某公司2承继。2014年8月,徐某3家属与某某公司1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方补偿2套产权调换房屋,另支付货币补偿款84453.96元,其中301室期房约定2016年底交付,且约定超安置面积按地块调整方案的14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款。
 
协议签订后,拆迁方仅交付了其中1套现房,301室期房直至2021年9月才完成交付,且未支付约定的84453.96元货币补偿款,也未支付2017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过渡费。此外,拆迁方某某公司2主张301室房屋超出约定面积7.97平方米,应按交房时的市场优惠价627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款,而非协议约定的14000元/平方米。2023年徐某3去世后,其配偶高某、子女徐某1、徐某2作为继承人,多次与拆迁方协商未果,遂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方履行协议义务、支付补偿款及过渡费等。
 
2、纠纷核心
 
拆迁方是否应按协议约定的14000元/平方米结算301室房屋超面积差价款,还是按交房时的62700元/平方米结算;
 
拆迁方是否应支付协议约定的84453.96元货币补偿款及相应逾期利息;
 
拆迁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期房,是否应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过渡费,以及过渡费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
 
某某公司1是否应对某某公司2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超面积差价款结算标准:法院认为,案涉拆迁协议及地块调整方案均明确约定原地安置期房超应安置面积按14000元/平方米结算,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拆迁方某某公司2单方主张按交房时市场价格结算,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按14000元/平方米结算超面积差价款。
 
关于货币补偿款及逾期利息:拆迁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拆迁方应支付84453.96元货币补偿款,且原告已按协议约定搬离被拆迁房屋,履行了自身义务,拆迁方未按约定支付该款项,已构成违约,应立即支付补偿款,并从约定付款日期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支付逾期利息。
 
关于过渡费:案涉地块调整方案约定原地安置期房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5个月,超期后应按规定发放过渡费,拆迁方未按2016年底的约定交付301室房屋,原告客观上存在在外过渡的事实,应按地块拆迁政策约定的标准支付2017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过渡费,原告主张的4000元/月计算标准符合当地拆迁政策及实际情况,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连带责任:某某公司1作为案涉地块原拆迁人,虽将地块转让给某某公司2,但未依法完成拆迁权利义务的转移公示,且原告与某某公司1直接签订拆迁协议,某某公司1应对某某公司2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决:某某公司2协助原告办理301室房屋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支付84453.96元货币补偿款及逾期利息、228000元过渡费;某某公司1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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