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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补偿协议中应明确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方式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3-03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补偿协议中应明确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方式
 
拆迁补偿款的合理分配是征地拆迁环节的核心问题,更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而补偿协议中分配方式的明确约定,是避免后续产生权属争议的重要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因拆迁补偿协议未对补偿款分配方式作出具体约定,引发共有人之间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四川宜宾高县袁氏兄弟的土地征收纠纷案便是典型代表。该案因拆迁补偿款内部分配约定缺失,亲兄弟间对补偿款分割产生激烈争议,其审理过程与裁判结果,也为同类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而补偿款的分配方式是补偿金额履行的核心内容,属于协议订立时需明确的法定事项,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明确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等与补偿款分配相关的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需依据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具体分配规则;该条例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该权属及分配规则需在协议中明确体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类补偿费用,而明确的补偿款分配方式是保障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支付的法定前提,需在拆迁补偿协议中予以确定,确保被征收人、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京平胜诉案例:
 
1、基本事实
 
袁某一与袁某二系亲兄弟,二人在四川宜宾高县共同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及部分承包土地,该不动产因当地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拆迁方仅与兄弟二人就整体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仅明确了补偿总额,未对兄弟二人之间的拆迁补偿款分配比例、具体分配方式及各自收款账户等关键内容作出任何约定。
 
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方将全部补偿款一次性支付至袁某一的银行账户。袁某一以房屋建设及土地承包过程中自身出资更多为由,拒绝与袁某二进行合理分割,仅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袁某二认为案涉房屋及土地为兄弟二人共同共有,补偿款应平均分配,双方协商无果后产生纠纷。2024年12月25日,高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仍未对兄弟二人的补偿款内部分配问题予以明确,袁某二遂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主张依法分割拆迁补偿款。
 
2、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拆迁补偿款的共有性质认定,即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补偿协议未约定分配方式时,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依据及比例如何确定;
 
拆迁方将全部补偿款支付至单一共有人账户的行为是否存在程序瑕疵。
 
3、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共有性质认定:法院认为,袁某一与袁某二系兄弟关系,案涉房屋及土地为二人共同出资建设、共同承包使用,且未明确约定各自份额,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关系,二人对拆迁补偿款享有平等的共有权益。
 
关于分割依据及比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袁某一主张其出资更多,但未能提供购房合同、转账记录、施工凭证等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比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兄弟二人对拆迁补偿款享有同等权利,应按等额比例分割。
 
关于拆迁方支付行为的认定:法院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补偿协议需具备履行的明确性,拆迁方在明知被征收主体为多人共有的情况下,未督促共有人明确内部分配方式,且未经袁某二同意将全部补偿款支付至袁某一账户,导致袁某二的合法权益受损,该支付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影响补偿款的共有性质及分割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袁某一向袁某二支付50%的拆迁补偿款,同时责令征收部门在后续征收工作中,针对共有不动产的补偿事宜,必须在协议中明确共有人之间的分配方式,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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