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集体土地征收需建立征地补偿纠纷调解机制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补偿纠纷调解机制是化解征收矛盾、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支撑,更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关键举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因未建立健全该机制,导致征收方与被征地农户的补偿争议缺乏有效化解渠道,小分歧逐步升级为行政纠纷,既增加了各方维权成本,也阻碍了征收工作的有序推进。四川宜宾高县一起土地征收纠纷案,便因征地补偿纠纷调解机制的缺失,引发了后续一系列行政诉讼,成为这一问题的典型缩影,也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敲响了警钟。
一、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基本法律,其相关规定为调解机制提供根本遵循。该法明确征地补偿需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同时隐含纠纷化解的导向——鼓励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补偿争议,为调解机制的建立奠定原则性基础。其中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征地补偿的组成及发放要求,为调解纠纷中补偿标准、款项分配等核心争议点提供判断依据,同时结合该法第十六条关于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主导调解的法定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有权查阅、复制征地补偿相关村务公开资料,村委会有义务予以配合,为调解过程中核实争议事实、固定证据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该法明确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可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征地补偿纠纷调解工作,衔接基层纠纷化解与政府调解流程,是基层调解机制的重要支撑。
二、京平胜诉案例:
袁某一、袁某二兄弟在四川宜宾高县拥有合法的房屋及承包土地,因当地某项目建设,其名下房屋与部分承包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当地未建立专门的征地补偿纠纷调解机制,征收方与袁氏兄弟就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核心问题产生分歧后,无专业调解组织介入沟通、居中协调,双方多次自行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2月25日,高县人民政府在未充分化解争议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袁氏兄弟不服该决定,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方案未兼顾其实际生活需求,遂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权,由此引发行政诉讼,原本的补偿争议升级为司法纠纷,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也导致项目推进受阻,形成征收方与被征地农户的双重矛盾。
案例核心问题:调解机制缺失成为纠纷升级的关键诱因
争议无有效化解渠道:本案中,当地在集体土地征收全流程中未搭建征地补偿纠纷调解平台,也未指定专门的调解组织、配备专业调解人员,当被征地农户对补偿安置有异议时,只能与征收方直接交涉,而双方处于利益对立位置,缺乏中立第三方的疏导、斡旋,协商难以达成共识,小争议逐渐演变成长期矛盾。
行政决策缺乏前置调和环节:征收方在未通过调解方式充分听取农户诉求、化解分歧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忽视了纠纷调解的前置性作用,导致行政决定因未兼顾农户合理诉求而被质疑,最终引发行政诉讼,既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也降低了征收工作的效率。
被征地农户维权路径单一化:因无调解机制,农户在与征收方协商无果后,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维权周期长、程序复杂,增加了农户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也容易激化农户与征收方之间的对立情绪,不利于社会稳定。
案例启示:建立征地补偿纠纷调解机制的必要性与实操要点
1.建立调解机制是化解征地纠纷的法定义务与现实需求
从本案及司法实践中的大量征地纠纷案例来看,调解机制是化解征地补偿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履行征地补偿纠纷调解的法定职责,将调解机制纳入集体土地征收全流程,而非单纯依靠行政决定或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2.征地补偿纠纷调解机制的核心实操要点
明确调解主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联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司法行政等部门,组建专业的征地补偿纠纷调解委员会,吸纳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等作为特邀调解员,保障调解的中立性和专业性。
规范调解流程: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明确异议反馈渠道和调解申请程序,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随时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应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双方沟通,充分听取农户诉求,结合法定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强化调解与行政、司法程序的衔接: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并依法确认其效力,确保双方履行;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权,实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形成多元化纠纷化解体系。
3.征收方应树立“调解前置”的征收工作理念
集体土地征收的核心是保障公共利益与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平衡,征收方不应将调解视为“额外工作”,而应将其作为征地工作的重要环节,在作出行政决定前,通过调解充分化解争议,倾听农户合理诉求,优化补偿安置方案,从源头上减少征地纠纷的发生,推动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实现项目建设与民生保障的双赢。
总结
本案因征收地未建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调解机制,导致普通的补偿异议升级为行政诉讼,充分暴露了调解机制缺失在征地工作中的弊端。结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建立征地补偿纠纷调解机制并非“可选项”,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化解征地纠纷、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唯有将调解机制落到实处,做到调解主体明确、流程规范、衔接顺畅,才能从源头上化解征地补偿争议,让征地工作既符合法定要求,又兼顾民生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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