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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保障被征收人生活便利性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2-26

【京平拆迁课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保障被征收人生活便利性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与生活便利性,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更是征收工作的核心要义。然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部分征收部门却因各种原因违背该原则,单方变更安置协议、随意调整安置房源,给被征收人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由此引发的行政纠纷屡见不鲜。浙江杭州殷某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之间的拆迁安置纠纷,便是典型的因征收方未保障被征收人生活便利引发的案件,该案的审理与判决,不仅为殷某挽回了合法权益,也为国有土地征收领域的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条款确立了征收补偿的根本原则,为保障被征收人生活便利性、居住条件提供了宪法基础,是所有征收补偿活动的根本遵循。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该条款明确将“保障居住条件”作为征收个人住宅的法定要求,而居住条件的核心内涵即包含生活便利性,是保障被征收人生活便利的直接民事法律依据。
 
二、京平胜诉案例:
 
案例基本情况
 
本案为京平律所承办的浙江杭州拆迁安置纠纷胜诉案例,被征收人殷某因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过程中,单方变更安置协议,未按规定保障其征收后的生活便利性,双方产生激烈争议,殷某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京平律师的专业维权下获得胜诉,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殷某在杭州上城区拥有合法国有土地上住宅,因当地城市更新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初期殷某与上城区人民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协议中对安置房屋的位置、配套设施等与生活便利相关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安置房源选址靠近殷某原有生活圈,周边有完善的交通、教育、医疗及生活配套,能够保障其征收后的生活便利。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区政府单方变更安置方案,将原定的就近安置房源更换至城市远郊区域,该区域交通不便、基础配套设施尚未完善,缺乏基本的商超、医疗站点等生活配套,且距离殷某的工作单位、子女就读学校较远,严重破坏了殷某原有生活节奏,大幅降低其生活便利度,双方就安置房源变更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引发行政纠纷。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征收部门单方变更安置协议,将就近安置变更为远郊安置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国有土地征收中保障被征收人生活便利性的法定原则。征收部门辩称远郊安置房源为规划新建安置区,后续会逐步完善配套,单方变更方案是出于城市整体规划需要;而殷某方主张,征收部门单方变更安置协议无合法依据,且远郊安置房源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便利,违反了征收补偿中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及生活便利性的法律规定。
 
案件裁判与维权结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征收项目为旧城区改建,殷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部门本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安置房源,且双方已就安置房源达成书面协议,征收部门无合法正当事由单方变更安置协议,将安置房源更换至远郊区域,既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近安置的法定原则,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安置协议约定,该变更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责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继续履行原拆迁安置协议,按约定向殷某提供就近地段的安置房源,保障其征收后的生活便利性;同时要求征收部门对殷某因安置方案变更产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最终,殷某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获得了符合生活便利要求的安置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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