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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农村宅基地拆迁被拆迁人可获得拆迁奖励和补助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2-11

【京平拆迁课堂】农村宅基地拆迁被拆迁人可获得拆迁奖励和补助
 
农村宅基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拆迁奖励与补助权益,有着清晰且层级分明的法律支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从补偿原则、权益归属、实施标准等多方面,为奖励和补助的设立、发放与保障划定了法定框架,具体核心法律依据梳理如下

一、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该法是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基础性法律,其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给予补偿,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其中,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的补偿的延伸,包含了对被拆迁人的补助类权益,同时为地方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提供了基本原则支撑,确保奖励和补助的设立符合“公平合理、保障权益”的核心要求。此外,该法第六十二条明确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用于村民建造住宅,为宅基地拆迁中被拆迁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奖励和补助权益奠定了主体合法性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作为《土地管理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其第三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分配规则,明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归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所有。其中,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相关规定,与宅基地拆迁中的补助权益相衔接,而地方在落实该条例过程中,可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政策,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有序推进。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虽然该条例主要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但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在农村宅基地拆迁实践中,该条例确立的“补助和奖励”原则被普遍参照适用,尤其是在宅基地所在区域纳入城市更新、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场景下,地方政府制定的宅基地拆迁补助和奖励政策,均以该条例的原则性规定为重要依据,明确奖励和补助的发放主体、适用条件,保障被拆迁人此项权益的实现。
 
二、京平胜诉案例:

案例原型:辽宁朝阳董某某宅基地拆迁补助纠纷案件
 
董某某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凌凤街道八宝村拥有两处合法继承的宅基地房屋,2022年11月,当地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董某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拆迁补偿协商过程中,双方就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的计算标准及发放方式产生重大分歧:拆迁方按照当地最低标准核算临时安置补助,且要求董某某先搬迁后发放补助,同时未核算房屋装修附属设施的相关补助;董某某认为补助标准远低于实际居住及搬迁支出,且先搬迁后发补助的要求违反法定补偿原则,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董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拆迁方核定的补助标准不合理、发放程序违法,要求依法重新核算并足额支付拆迁补助。该案经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认定拆迁方核定的补助标准未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且先搬迁后发补助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判令拆迁方重新按照法定原则核算并支付董某某相应拆迁补助。
 
案例核心争议点
 
拆迁补助的核算标准是否合理: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的计算是否贴合实际居住成本、搬迁实际支出,是否符合地方制定的拆迁补助相关配套规定;
 
拆迁补助的发放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补助是否应与拆迁补偿款同步足额支付;
 
宅基地房屋附属设施、装修等是否应纳入拆迁补助的核算范围。
 
法律依据适用解析
 
结合本案争议,核心适用前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对应适用要点如下: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给予补偿,且需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本案中拆迁方要求先搬迁后发放补助的行为,直接违反该法定原则,法院据此认定该程序违法,是案件裁判的核心依据;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所有,本案中董某某主张的房屋装修、附属设施相关补助,属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范畴,拆迁方未予核算的行为,违反了该条关于补偿归属及范围的规定;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补助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且补助标准应公平合理。本案中拆迁方按照最低标准核算补助,未结合当地实际居住成本、搬迁实际支出制定合理标准,违背了该条确立的补助公平合理原则,法院据此判令其重新核算补助。
 
案例裁判要点与维权启示
 
核心裁判要点
 
拆迁补助的核定与发放,必须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任何要求被拆迁人先履行搬迁义务再支付补助的行为,均属程序违法;
 
拆迁补助的计算标准并非单一固定值,需结合地方配套规定,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居住成本、搬迁实际支出、房屋附属设施实际情况等因素,确保标准公平合理,不得仅以最低标准敷衍核定;
 
宅基地房屋的装修、附属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属于拆迁补助/补偿的法定核算范围,拆迁方不得无故剔除,应按照实际价值足额核算。
 
被拆迁人维权启示
 
明确补助范围:农村宅基地拆迁中,被拆迁人可主张的补助包含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若存在特殊情况(如困难家庭、房屋附属设施较多),还可依据地方规定主张专项补助,需提前梳理自身权益范围;
 
留存证据材料:针对房屋装修、附属设施、搬迁支出、实际居住成本等,提前留存照片、票据、合同等证据,为后续核算补助提供事实依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坚守法定原则:若拆迁方提出“先搬迁后发补助/补偿”“降低标准核算补助”等要求,被拆迁人可明确拒绝,该类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无需被迫接受;
 
合法维权途径:若与拆迁方就补助事宜协商无果,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主张拆迁方核定的补助标准不合理、程序违法,要求依法重新核算并足额支付,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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