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约定
拆迁补偿协议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的合意,一经合法签订便具备法定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这是征地拆迁领域的基本法律准则。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仍有征收方无视协议约定,单方变更、拒不履行协议内容的情况发生,由此引发的拆迁安置纠纷屡见不鲜。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殷某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协议纠纷案,便是典型的征收方未遵守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引发的纠纷,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明晰了征收方单方违约的法律后果,也为被征收人维护协议权益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基本事实
殷某系杭州市上城区某拆迁片区被征收人,因当地征收拆迁项目,殷某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就其房屋征收安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了正式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积、交付时间、补偿款支付金额及期限等核心权利义务内容。
协议履行过程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单方面对原安置协议中的关键条款作出变更,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侵害了殷某的合法拆迁安置权益。双方就协议履行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后,殷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确认区政府单方变更协议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继续按原协议约定履行安置补偿义务,该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拆迁安置协议胜诉典型案例。
2、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征收方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已依法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及其未按原协议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
3、裁判观点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行政协议,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在无法定事由且未与殷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协议约定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已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作出裁判,支持殷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单方变更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违法,判令其继续按照原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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