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补偿中的过渡安置费应按时足额发放
在拆迁补偿实践中,过渡安置费的按时足额发放是保障被拆迁人过渡期间基本居住权益的核心环节,然而部分征收方存在刻意拖欠、降低标准甚至不予支付的违法情形,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江西省赣州市曾女士拆迁维权案,便清晰呈现了此类纠纷的典型症结与合法维权路径。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核心法规,其多条规定直接支撑过渡安置费按时足额发放的要求。
1、第二条明确征收补偿的核心原则是“公平补偿”,同时要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过渡安置费作为法定补偿项目,自然适用该要求,确保资金提前备足、专款专用,为按时足额发放提供资金保障。
2、第十七条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列为被征收人应得的法定补偿内容,明确过渡安置费的法定属性,排除征收方随意减免或拖延支付的空间。
3、第二十二条进一步细化支付义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该条款明确了过渡安置费的支付期间(自搬迁腾房至安置房交付)和支付主体(房屋征收部门),直接确立了“应发尽发”的基本要求。
4、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这一要求将过渡安置费的发放细节(包括金额、周期、支付时间)纳入法定协议内容,为按时足额发放提供合同约束,征收方未按协议约定发放即构成违约。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核心事实
权利基础:2004年,曾女士通过合法拍卖取得赣州市某区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用于经营性用途,权属证明完整,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
征收背景:2019年,涉案房屋被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因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标准过低(尤其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未达法定标准),且拒绝曾女士提出的产权调换需求,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
违法关键:征收方单方面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既未在决定中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事宜,也未提供周转用房;更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于决定书作出15天后直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这导致曾女士在房屋被拆后,过渡期间无固定居住场所,基本居住权益完全落空,且未获得任何临时安置费用补偿。
2、法律依据与违法点认定
(一)支撑过渡安置费支付的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范围,必须包含“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这一规定直接确立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法定补偿属性,排除征收方随意减免或不予支付的空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进一步细化支付义务,明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即便双方未就补偿方式达成一致,征收方也需保障被征收人过渡期间的居住权益,或支付费用、或提供用房,二者不可缺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补偿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临时安置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若征收方未将该事项纳入协议或补偿决定,本身即违反法定程序,属于履职不当。
(二)征收方的核心违法点
未履行法定支付义务:征收方既未向曾女士支付任何临时安置补助费,也未提供周转用房,直接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实质性侵害被征收人法定权益”的行为。
补偿决定内容违法:单方面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未包含临时安置费相关条款,且剥夺曾女士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对补偿内容完整性、补偿方式选择权的要求,该决定本身不具备合法性。
程序违法叠加:在未解决临时安置权益的情况下,未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直接强拆房屋,进一步加剧对曾女士权益的侵害,形成“未补偿先强拆+未支付过渡费”的双重违法情形。
3、维权路径与胜诉结果
(一)律师介入后的关键维权动作
证据固定:京平律师团队协助曾女士收集三类核心证据——房屋权属证明(拍卖文件、房产证、土地证),证明房屋合法性;征收方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强拆现场照片、视频,证明征收方未提及过渡费且违法强拆;与征收方的沟通录音、书面异议回复,证明征收方明确拒绝支付过渡费的事实。
法律定性:律师明确指出,临时安置补助费并非“协商可选”项目,而是征收方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即便双方存在补偿争议,也不能成为征收方拒绝支付的理由;同时强调,未解决过渡安置权益即强拆房屋,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司法救济:代理曾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确认征收方未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违法强拆的行为违法。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观点,认定:
征收方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包含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相关内容,违反法定补偿义务,内容不合法;
未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直接强拆,程序违法;
最终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确认征收方未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违法强拆的行为违法,为曾女士后续重新协商补偿、主张临时安置费及强拆赔偿奠定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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