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尊重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实践中,部分征收方常以“政策未落地”“一户一议”等借口规避法定程序,拒绝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实施违法逼迁,严重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以下结合四川攀枝花张女士商铺征收维权案例,从案情背景、违法点分析、维权路径三方面展开说法,明晰法律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边界。
一、核心法律依据:
从核心法规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宗旨即明确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其第一条就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直接将尊重和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作为立法核心目标之一。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是尊重被征收人财产权益的核心体现。
在征收程序层面,条例确立了保障被征收人参与权、知情权的规则,确保权益尊重贯穿全过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必须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十条要求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后需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公布意见征求情况及修改情况,若旧城区改建项目中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还需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这些程序要求从制度上保障了被征收人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参与决策,避免权益被忽视。
在补偿权益保障方面,条例作出了具体且刚性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要求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九条设定补偿底线,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且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保障了补偿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第二十一条赋予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旧城区改建项目中选择产权调换的,政府需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房屋。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背景:信息不公开+违法逼迁,合法商铺权益受损
张女士在四川攀枝花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其中一层为临街商铺,长期正常经营,是其主要经济来源。2016年,当地拆迁方以“项目建设”为由推进拆迁工作,却始终未依法公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关键信息:既不公示征地批文、征收决定等项目合法性依据,也未按法定要求公示征收补偿方案以征求意见,仅通过口头告知要求张女士配合拆迁。
协商阶段,拆迁方以“一户一议”为借口实行差异化补偿,给予张女士的商铺补偿金额仅为同区域同类商铺的60%,差距悬殊。张女士多次要求查看书面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政策文件,均被“政策还在走流程”“补偿无统一标准”等理由推诿。2020年8月,因补偿协商未达成一致,拆迁方采取过激手段:动用大型机械挖断商铺周边道路、砍伐门前树木、强拆商铺雨棚并封堵房门,直接导致商铺彻底无法经营,张女士的生产生活陷入全面停滞。
2、违法点分析:征收方多环节违反法律规定,侵害被征收人核心权益
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此案中征收方的行为存在三重明显违法性,本质是未尊重张女士作为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财产权。
违反征收补偿方案公示与意见征求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需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且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进一步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需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意见修改方案的情况及时公布。但此案中,拆迁方自始至终未以书面形式公示征收补偿方案,更未开展意见征求工作,完全剥夺了张女士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导致其无法知晓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也无法通过意见反馈维护自身权益。
以“一户一议”掩盖违法,违背“公平补偿”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而“公平补偿”的前提是征收补偿方案公开透明,确保所有被征收人在同一标准下获得补偿。拆迁方未公示统一的征收补偿方案,却以“一户一议”为由实行差异化补偿,本质是通过信息不透明实施“暗箱操作”,导致张女士获得的补偿远低于同区域同类商铺水平,严重违背公平补偿原则,侵害其财产权益。
违法逼迁行为加剧侵权,违反“禁止非法搬迁”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拆迁方在未解决补偿争议、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通过挖断道路、封门、损毁财物等方式逼迁,既是对征收补偿方案公示义务的进一步漠视,也直接破坏了商铺的经营条件,造成张女士财产损失,属于典型的违法侵权行为。
3、维权路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推动协商”,法律为权益保驾护航
张女士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介入后,围绕“拆迁方未公示征收补偿方案+违法逼迁”核心矛盾,制定“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推动补偿协商”的精准策略,分三步实现维权破局,最终保障了合法权益。
全面固定证据,夯实维权基础:律师首先指导张女士系统收集两类关键证据:一是“未公示征收补偿方案的证据”,包括与拆迁方沟通的录音(重点记录拆迁方拒绝提供书面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向县政府、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相关部门以“信息不存在”或“需内部审批”为由拒绝,间接证明未履行公示义务);二是“违法逼迁证据”,包括商铺周边道路被挖断的照片/视频、商铺雨棚被强拆的现场记录、商铺停业后的经营损失证明(如纳税记录、营业额流水),完整还原拆迁方的违法事实,为后续维权提供扎实的证据支撑。
针对违法逼迁提起行政复议,驳斥“超期”推诿:律师锁定实施断道、封门行为的主体为当地某镇政府,依法向攀枝花市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镇政府的逼迁行为违法。县政府以“行政复议申请超期”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律师立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驳斥: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在“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而张女士在逼迁行为发生后30日内即提交申请,完全符合法定期限,县政府的“不予受理”属于违法推诿,本质是未履行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职责。
通过行政诉讼纠正违法决定,推动补偿协商:针对县政府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律师指导张女士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虽错误支持县政府观点,但律师团队在二审阶段(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重点论证两点:一是县政府未实质审查复议申请期限的合法性,直接以“超期”为由不予受理,属于行政不作为;二是提交张女士申请复议的时间证据、拆迁方未公示征收补偿方案的完整证据链,证明拆迁方违法事实清晰。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县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
拆迁方因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不得不重新正视张女士的补偿诉求,主动启动补偿协商。最终,张女士获得了符合区域市场标准的商铺补偿(含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补偿),并额外争取到优先选房权,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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