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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决定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31

【京平拆迁课堂】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决定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若对拆迁补偿存在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是重要的法定维权途径。结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官网披露的江西省上饶市房屋征收胜诉案,可清晰梳理行政复议在拆迁补偿争议中的适用逻辑、操作要点及法律效果,为类似维权需求提供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该条款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条款直接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争议,为被拆迁人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了直接的专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该条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拆迁补偿决定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被拆迁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被拆迁人认为该决定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如补偿标准不合理、程序违法等),可依据此条款主张行政复议权利,构成了通用且基础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该条款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此条款为被拆迁人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了程序上的时限依据,保障了权利行使的规范性。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基本情况
 
(1)案件背景
 
申请人姜某某系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兴安街道办事处廻垅村七里垅组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2022年11月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横峰县2022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土批字〔2022〕244号,下称《批复》),姜某某的房屋被纳入此次征收范围。因认为《批复》对应的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且未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姜某某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维权。
 
(2)复议请求与受理流程
 
复议请求:姜某某以江西省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核心请求为“依法撤销赣土批字〔2022〕244号《批复》”,本质是通过复议否定征收批复的合法性,进而推动拆迁补偿方案的重新制定或调整。
 
受理与审理:2024年8月26日,姜某某提交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8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受理该案。审理期间,复议机构未局限于书面审查,而是开展了实地踏勘,深入现场核实房屋实际情况、征收范围边界等关键事实;同时组织调查会,召集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征收实施单位沟通争议焦点,还积极推动各方协商,试图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最终,复议机构作出支持申请人主张的复议决定,该案以姜某某维权胜诉告终。
 
2、案例背后的法律逻辑与维权要点
 
(1)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提:补偿异议需指向“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可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江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复》直接关联拆迁补偿的依据(如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属于对姜某某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这提示被拆迁人:若对补偿有异议,需先明确异议指向的是行政机关的某一具体行为(如补偿决定、征收批复、安置方案等),而非单纯与征收方的“协商分歧”,才能启动复议程序。
 
(2)复议程序的核心价值:实质性审查与权益救济
 
不同于部分程序性审查机制,行政复议强调“实质性化解争议”。本案中复议机构的实地踏勘和调查会举措,体现了复议程序对“事实真相”的重视——通过现场核实,可避免仅依据书面材料导致的“信息偏差”(如房屋实际面积、用途与登记不符、补偿标准与周边实际行情脱节等问题);而推动协商则为双方提供了“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渠道,既减少维权成本,也可能达成更符合被拆迁人需求的补偿方案。最终复议决定支持申请人,也印证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内部监督与权利救济”程序的作用:当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存在合法性瑕疵(如补偿依据不足、程序违法)时,复议机构可依法撤销或纠正该行为,为被拆迁人争取重新协商补偿的机会。
 
(3)与专项法律规定的衔接:呼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
 
虽然本案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但核心逻辑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一致——该条例明确“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姜某某对征收批复(间接影响补偿)不服申请复议,本质是对“补偿依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与上述条例保障被拆迁人“补偿异议救济权”的立法精神完全契合。这说明无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维权”是统一的法律原则,被拆迁人可依据具体征收类型,结合对应法规(如集体土地可参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启动复议程序。
 
3、对被拆迁人的维权启示
 
及时启动程序,注意时效限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需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案中姜某某在2024年(距2022年《批复》作出约2年)申请复议,需满足“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条件,否则可能因超期丧失权利。被拆迁人若对补偿有异议,应在知晓行政行为后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时效。
 
聚焦“合法性审查”,明确复议请求:行政复议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权限是否合规)与“合理性”(如补偿标准是否明显低于市场行情)。被拆迁人在提出复议请求时,需明确指向行政行为的瑕疵(如本案“撤销《批复》”),而非笼统主张“补偿过低”,才能让复议机构精准审查争议焦点。
 
配合复议调查,注重证据留存:本案中复议机构的实地踏勘提示被拆迁人:需提前留存房屋产权证明、征收公告、补偿方案、沟通记录等证据,在复议调查时主动提交(如证明房屋合法面积、用途,或补偿标准与周边实际不符的材料),为复议决定提供事实支撑。若条件允许,可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参与复议过程,协助梳理证据、陈述意见,提升维权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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