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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擅自拆除未通知的房屋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30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擅自拆除未通知的房屋
 
征地拆迁实践中,“未通知即强拆”是典型的程序违法情形,直接侵犯被拆迁人合法财产权与程序参与权。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河南周口樊先生继承宅基地房屋被违规拆除案,清晰展现了此类违法行为的认定逻辑与维权方向,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规定: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明确“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房屋属于公民核心私有财产与住宅范畴,拆迁方未经通知擅自拆除的行为,本质上违反了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所有禁止性规定的权利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保护条款: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房屋等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且“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未通知即擅自拆除房屋,属于直接侵害被拆迁人物权的行为,法律明确禁止并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程序强制性规定:该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明确,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对违法建筑物等需要强制拆除的,需先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方可依法强制拆除。未履行通知、催告、公告程序的拆除行为,均属于程序违法,法律严格禁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专门规制条款:作为国有土地拆迁领域的核心法规,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仅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补偿决定时,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强拆。未经通知即拆除的行为,既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也突破了强制执行的法定权限与程序边界。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核心事实:合法继承房屋遭“未通知强拆”
 
樊先生的父亲在河南周口某村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房屋,持有完整房屋所有权证。上世纪末父亲去世后,经其他子女放弃权利,樊先生依法继承该房屋,且完成所有权证变更,同时在宅基地内种植作物与树木,房屋虽因年久无人居住略显陈旧,但产权合法性无任何瑕疵。
 
2021年12月,当地乡政府与村委会以“环境整治”为由,在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樊先生、未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与大型机械设备强行拆除涉案房屋,导致屋内家具、设施全部损毁,宅基地内作物与树木被砍伐,樊先生直至事后上访才知晓房屋被拆原因。因与乡政府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樊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丽娜律师启动维权程序。
 
2、法律视角:“未通知强拆”的双重违法性
 
结合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拆迁方(乡政府)的“未通知拆除”行为,既违反实体法律规定,也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具体可从两方面认定:
 
(一)程序违法:完全背离法定通知与协商义务
 
违反“先通知、后处置”的基本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明确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针对房屋等不动产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要求,征收方需提前公告征收范围、补偿方案,且在强拆前履行“书面通知+协商沟通”义务。本案中,乡政府未通过电话、短信、书面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樊先生拆迁事宜,直接跳过通知程序实施拆除,剥夺了樊先生的陈述申辩权与补偿协商权,属于“程序空转”的严重违法。
 
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核心原则:无论是《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还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均明确“征收补偿需先行落实,方可要求被拆迁人搬迁”。本案中,乡政府既未与樊先生协商补偿标准,也未提供任何补偿安置方案,直接以“环境整治”名义拆除房屋,完全背离“先补偿”原则,本质上属于“以行政权力强制剥夺财产”的违法行为。
 
(二)实体违法:对合法产权的无依据侵害
 
樊先生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继承权利凭证,已充分证明其对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及《民法典》物权编“私人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该房屋受法律绝对保护。乡政府以“环境整治”为由拆除,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房屋存在“影响环境的违法情形”,也未通过法定程序(如危房鉴定、违建认定)确认房屋需拆除,属于“无事实依据、无法律授权”的实体违法行政行为,直接侵害樊先生的物权。
 
3、维权路径:从“确认违法”到“主张赔偿”的两步走策略
 
京平律师接手案件后,结合案件特点制定“先定违法、再谈赔偿”的维权方案,最终帮助樊先生实现权益保障:
 
(一)第一步:固定证据,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证据收集关键要点:律师指导樊先生整理房屋所有权证、继承协议、亲属放弃权利声明等“产权合法性证据”,同时通过上访记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固定“强拆事实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乡政府“环境整治”相关文件,证明其未将樊先生房屋纳入整治范围的审批依据,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房屋合法+强拆事实+未通知事实”。
 
庭审核心抗辩逻辑:针对乡政府“房屋系危房、无需通知”的辩解,律师指出:其一,危房认定需经专业机构检测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乡政府无任何检测报告,辩解无事实依据;其二,即便房屋需拆除,仍需履行通知义务,“危房”不能成为规避法定程序的借口;其三,乡政府作为行政机关,需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其无法证明通知程序已履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乡政府“未查明房屋产权情况、未履行通知义务、无合法拆除依据”,判决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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