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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农村宅基地拆迁,被拆迁人可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29

【京平拆迁课堂】农村宅基地拆迁,被拆迁人可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
 
在农村宅基地拆迁实践中,土地使用权补偿是保障被拆迁人核心权益的关键环节,若征收方忽视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未按法定标准与方式落实补偿,极易引发纠纷。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山东省泰安市宋某芳宅基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便是典型因土地使用权补偿不合理(含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方式选择权被剥夺)引发的维权案件,其处理逻辑与裁判结果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法第243条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作为集体所有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此条款保护,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核心逻辑源于此。同时,第265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主张土地补偿权益提供了权利救济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核心条款。该法第48条确立了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明确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且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中,土地补偿费的核心指向便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集体土地的实际使用主体,有权通过村集体分配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此外,该法第62条界定了宅基地的性质与用途,明确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村民建造住宅,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的适用范围划定了法律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该条例第32条明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同时规范了补偿费用的分配规则,为宅基地使用权人通过村集体获得土地补偿份额提供了具体实施依据。实践中,各地据此制定的具体分配办法,均需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土地补偿费中的合法权益,本质是对土地使用权补偿的细化落实。
 
二、京平胜诉案例:
 
一、案例背景:合法宅基地遇“低补偿+强拆”,土地使用权权益受损
 
宋某芳系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栗家庄村村民,在该村持有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屋建设手续,涉案宅基地及房屋为其家庭唯一住房,且所在区域因城市扩张已成为城区近郊——宅基地资源稀缺性显著提升,周边同类宅基地房屋的市场价值因土地区位优势形成明显溢价,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属性与居住保障属性均十分突出。
 
2018年12月,栗家庄村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2019年村委会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载明“尊重村民意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两种选择”,本应结合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属性落实补偿。但征收方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却存在两大侵权行为:
 
否定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性,压低补偿标准:街道办单方面认定宋某芳的房屋“占用村集体土地私自建造”,无视其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仅同意按“每平方米不足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60%”的标准支付货币补偿,未充分考量宅基地的稀缺性与区位价值,导致补偿金额远无法覆盖重新获取同等区位宅基地或房屋的成本,实质剥夺了土地使用权的经济补偿权益。
 
剥夺补偿方式选择权,违背“地随房走”原则:因当地宅基地资源稀缺,“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已不具备现实条件,安置房成为保障土地使用权对应居住权益的核心方式。但街道办强制指定货币补偿,拒绝提供安置房选项,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应尊重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的规定,导致宋某芳面临“补偿不足以购房、无房可住”的困境。
 
2021年6月5日,街道办在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告知复议及诉讼权利”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造成宋某芳家庭财产损毁,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双重权益彻底受损。
 
二、纠纷核心:土地使用权补偿的“两大法定权益”被侵害
 
本案的争议焦点围绕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展开,本质是征收方违背法律规定,损害了被拆迁人两项核心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公平补偿权”被侵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且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需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供求关系”(即土地稀缺性与区位价值)。街道办未将宅基地的稀缺性、近郊区位价值纳入补偿考量,仅按普通农村宅基地标准定价,导致土地使用权的经济价值未得到足额补偿,违背“公平补偿”原则。
 
土地使用权关联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被剥夺:宅基地使用权的核心功能是“保障居住”,《土地管理法》明确赋予被拆迁人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中选择的权利。本案中,街道办强制指定货币补偿,无视“土地稀缺导致货币补偿无法匹配居住需求”的现实,实质剥夺了土地使用权对应的居住保障权益,违反物权保护的法定要求。
 
三、维权路径:以“法律依据+证据链”为核心,分两步实现权益救济
 
宋某芳委托京平律师后,律师团队围绕“土地使用权补偿合法性”与“强拆程序合法性”制定维权策略,分两步推动案件解决,最终实现权益落地:
 
(一)第一步:确认强拆违法,锁定征收方侵权事实
 
律师团队首先通过证据梳理,明确街道办的三大违法点,为后续主张土地使用权补偿奠定基础:
 
否定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性无依据:提交宋某芳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建设审批手续,证明其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为合法取得,街道办“私自建房”的认定属于事实错误,本质是为压低土地使用权补偿找借口;
 
强拆程序违法,侵犯权利救济权: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实施强拆前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催告程序,并告知被拆迁人复议、诉讼的权利。但街道办未履行任何程序直接强拆,程序违法;
 
剥夺补偿方式选择权违法:结合当地土地稀缺性证据(如周边宅基地交易数据、棚改规划文件),证明安置房是保障土地使用权居住权益的必要方式,街道办强制指定货币补偿,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法定要求。
 
律师据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交上述证据及强拆现场照片、视频等材料。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宋某芳主张土地使用权补偿扫清程序障碍。
 
(二)第二步:主张行政赔偿,落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权益
 
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律师进一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核心诉求围绕“土地使用权的经济价值与居住权益”展开:
 
要求提供安置房,匹配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属性: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主张宋某芳有权选择安置房,且安置房需位于涉案棚改项目的回迁安置地点(与原宅基地区位相近,保障土地使用权对应的生活便利性),面积需满足家庭居住需求(最终法院判决安置两套总面积180平方米的住宅);
 
赔偿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市场价值损失:提交周边同类宅基地房屋的市场交易数据、评估报告(修正后考虑土地稀缺性的价值),主张街道办赔偿因强拆导致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损失;
 
主张临时安置费,弥补过渡期间的居住权益损失:因房屋被拆后宋某芳需租房居住,律师依据当地拆迁政策,要求街道办支付自强拆之日起至回迁交房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费(每月2750.4元,按季度支付)。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律师观点,判决街道办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宋某芳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权益得到完整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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