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征地拆迁项目需进行规划调整的应依法办理手续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因项目规划调整引发的补偿纠纷较为常见,此类纠纷往往涉及政府公信力、企业合法权益与行政程序合法性的多重博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贵州黔南天成公司与都匀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便是典型代表,该案清晰展现了规划调整背景下补偿纠纷的成因、违法点及维权路径,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规范土地利用与规划调整的基础性法律,其确立了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必须严格遵守。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同时,该法第五十六条针对国有土地使用作出规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建设用途的,必须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若处于城市规划区内,报批前还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这为征地拆迁中涉及的土地用途调整设定了刚性审批程序。此外,第三十五条特别强调,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审批,进一步强化了规划调整的合法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聚焦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流程,为征地拆迁项目的规划调整提供了直接依据。其第四十八条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需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法定程序;第五十条则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若因修改导致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损,还需依法给予补偿,这既规范了规划调整的程序,也保障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房屋征收的特殊性出发,对规划稳定性与调整合法性作出补充约束。其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间接印证了征收规划确定后应保持稳定,如需调整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同时,该条例强调征收需以公共利益为前提,规划调整若涉及征收范围、用途等核心内容,必须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并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将违背征收的合法前提。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核心事实:规划调整打破招商约定,企业补偿权益受损
天成公司系都匀市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入的企业,双方签订《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天成公司按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都匀市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土地征收、规划审批等配套工作,并保障天成公司在约定地块开展项目建设的合法权益,后续若因政府规划调整影响企业经营,需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匀市人民政府因城市整体规划调整,将原本约定给天成公司用于项目建设的地块,重新划入生态保护与公共设施建设范围,导致天成公司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无法对应获取土地使用权,前期为项目筹备的资金投入(如设计费、设备预订款等)也面临损失。然而,市政府仅口头告知规划调整结果,未就补偿事宜与天成公司协商,既未返还土地出让金,也未对企业的前期投入及预期收益损失进行赔偿,双方协商多次无果后,天成公司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启动维权。
2、纠纷焦点与规划调整中的违法点解析
(一)核心纠纷焦点
都匀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就“规划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承担补偿责任,以及补偿范围是否应涵盖土地出让金、前期投入损失与预期收益损失。
(二)政府方的关键违法点
规划调整未履行“协商与补偿先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规划导致行政协议无法履行的,应优先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就补偿方案达成一致后再推进规划调整,不得单方面违约且拒绝补偿。本案中,都匀市人民政府未与天成公司就规划调整后的补偿事宜进行实质性协商,直接单方面变更土地用途,违反了“协商优先”的法定要求,也违背了招商引资协议中的约定条款。
规划调整程序缺失,未保障企业知情权与异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需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程序,且需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天成公司作为涉案地块的合法权益人,属于规划调整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但都匀市人民政府未将规划调整方案向其公示,也未征求其意见,剥夺了企业的知情权与异议权,程序严重违法。
规避补偿义务,违背行政协议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与合同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应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企业基于对政府招商承诺及协议约定的信赖,已履行缴纳土地出让金、筹备项目等义务,政府因规划调整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必须对企业的合理信赖利益进行赔偿。本案中,市政府仅以“规划调整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拒绝补偿,实质是规避法定补偿义务,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3、胜诉逻辑与维权路径:以“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程序追责”突破纠纷
京平律师团队针对案件特点,制定了“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主张补偿”的两步走策略,核心维权路径如下:
(一)固定规划调整与协议违约的关键证据
律师指导天成公司收集《投资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项目筹备支出票据(如设计合同、设备订单)、市政府告知规划调整的口头沟通记录(如录音、会议纪要)等证据,同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取涉案地块规划调整的审批文件(如规划修改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等),证实:一是规划调整未经公示与协商,程序违法;二是天成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损失与规划调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以“行政协议纠纷”为切入点,否定政府违法主张
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都匀市人民政府与天成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行政协议,政府因规划调整无法履行协议,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庭审中,律师重点反驳市政府“‘公共利益’可免除补偿义务”的主张,指出:公共利益并非补偿义务的“免责事由”,反而要求行政机关在追求公共利益时,更应兼顾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补偿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
(三)明确补偿范围,最大化企业权益
结合《民法典》《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律师提出具体补偿请求:一是返还天成公司已缴纳的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利息;二是赔偿企业前期投入的直接损失(如设计费、设备预订违约金等);三是酌情赔偿预期收益损失(参考同类项目的平均收益,结合合同约定的项目周期计算)。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判决确认都匀市人民政府规划调整后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与天成公司协商补偿方案,若协商不成则需按法院认定的损失范围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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