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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胜诉案例】被拆迁房屋的采光、通风条件影响补偿价格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24

【京平胜诉案例】被拆迁房屋的采光、通风条件影响补偿价格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作为专注征地拆迁维权的专业律所,曾代理多起涉及被拆迁房屋采光、通风权益的补偿纠纷案件,其中湖南湘乡市凡某(化名)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清晰展现了采光、通风等相邻权益受损时,被拆迁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补偿权益,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一、核心法律依据:
 
从民事基本权利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该条款确立了不动产相邻关系中通风、采光、日照权的法定保护地位,而被拆迁房屋的此类权益属于房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光通风条件优劣直接影响居住舒适度与使用功能,其受损自然会导致房屋价值贬损,这为补偿价格的差异化调整提供了民事权利基础。
 
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侵权责任原理,若房屋因历史建设或征收规划导致采光通风不符合标准,被征收人有权主张相应损失赔偿,该损失应纳入征收补偿范畴。
 
从行政征收补偿原则层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确立了“公平补偿”核心原则,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且房屋价值需由专业机构按评估办法确定。
 
由于采光、通风条件是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关键因素(采光充足、通风良好的房屋在市场交易中通常具有更高价值),评估机构在测算被拆迁房屋价值时,必须将其纳入评估考量范围,这使得采光通风条件对补偿价格的影响具备了直接的行政法依据。此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补偿范围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而采光通风权益对应的价值部分,正是房屋价值的应有之义。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背景:采光通风与环境权益受损,补偿协商陷入僵局
 
凡某系湖南省湘乡市金石镇龙潭村村民,其宅基地房屋距长韶娄高速公路项目仅5米,依合理规划本应纳入征收范围。但自2008年项目启动后,政府始终未主动与凡某协商征收补偿,反而由施工方直接进场作业。大型施工设备产生的持续噪音、强烈震动,不仅严重破坏房屋居住环境,更导致房屋周边采光条件因施工临时设施遮挡、通风因粉尘与机械废气受阻,形成“未征收却先受损”的特殊困境——凡某一家既未获得法定征收补偿,又需长期承受采光、通风及环境权益被侵害的后果。
 
期间,凡某多次与施工方、政府沟通:施工方以“仅负责施工,补偿不归己管”推诿,政府则以“开会调研”为由拖延,始终未解决补偿与权益修复问题,最终迫使凡某寻求法律维权,委托京平律所赵健律师葛容律师代理案件。
 
2、维权核心:以“相邻权受损”为突破口,锚定采光通风权益的补偿关联
 
京平律师团队介入后,并未直接针对“未征收”问题发起争议,而是结合案件特点,选择以**“相邻权侵权”**为切入点构建维权思路,这一策略的核心逻辑与采光、通风权益对补偿的影响直接相关:
 
法律依据衔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原《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明确“公平补偿”需涵盖房屋实际使用价值与居住权益。本案中,高速公路施工对凡某房屋采光的遮挡、通风的阻碍,本质是相邻权被侵害,而该权益受损直接导致房屋居住价值贬损,即便未正式纳入征收,也需通过补偿或排除妨害弥补损失。
 
事实主张聚焦:律师团队收集了房屋与高速公路的距离测绘报告、施工期间采光时长记录、通风质量检测数据及周边村民证言,证实:施工临时建筑遮挡导致房屋西向采光时长较项目前减少3小时/天,施工粉尘与机械废气使房屋需长期关闭窗户,通风功能基本丧失。这些证据直接关联“房屋使用功能受损→价值贬损→应获补偿”的逻辑链,为后续诉求奠定基础。
 
3、程序博弈:打破立案壁垒,为采光通风权益补偿争取审理机会
 
本案维权初期遭遇的核心障碍是法院立案难——湘乡市人民法院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为由不予受理,且拒绝出具书面材料。京平律师团队针对这一问题,从“采光通风权益纠纷的诉请合法性”角度展开抗辩:
 
明确诉请的法律依据:律师指出,凡某的诉求并非单纯“索要补偿”,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主张“排除妨害(停止施工对采光通风的侵害)+赔偿损失(因权益受损导致的房屋价值贬损与居住不便补偿)”,诉请主体(凡某)、被告(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项目产权人)、事实理由(采光通风受损的具体证据)均明确,完全符合立案条件。
 
反驳法院不予受理理由:针对“诉请不明确”的裁定,律师当庭指出:法院未释明“不明确”的具体指向,且采光、通风权益受损属于相邻权纠纷的典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已明确此类案件的受案范围,湘乡市人民法院的裁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湘乡市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指令其立案审理,为凡某主张采光通风权益相关的补偿扫清了程序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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