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方不得伪造拆迁证据材料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部分拆迁方为推进拆迁进程、降低补偿成本,可能通过伪造证据材料的方式虚构被拆迁建筑“违法”事实,进而实施非法强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江西上饶王先生养鸭场强拆案”,便是典型的拆迁方伪造材料引发的纠纷,该案的维权过程与判决结果,为被拆迁人应对类似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
首先,在行政监管层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含伪造证据材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该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该条例第三十二条同时要求,拆迁人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包括伪造拆迁合同、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征地拆迁需遵循法定程序,伪造征地批文、规划许可证等证据材料的行为违反法定征收流程,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在诉讼程序层面,《行政诉讼法》对伪造证据行为作出严格规制,其中明确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可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被当事人或他人技术处理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证据效力层面否定了伪造证据的法律效力。同时,《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对单位处以5万至10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面临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背景:伪造“违建文书”为强拆“找借口”
王先生在江西上饶拥有一处合法养鸭场及配套房屋,1996年已依法取得《建房用地批复》,明确涉案建筑的合法性。2024年,当地因城市建设将王先生的土地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双方始终未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王先生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此后,当地街道办为推进拆迁,自行制作并“送达”了《违建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告知书》,以“涉案建筑属违法建设”为由,在未履行合法催告、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对养鸭场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导致王先生养殖设备损毁、鸭苗死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王先生多次与街道办沟通无果后,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律师启动维权程序。
2、维权核心:精准击破“伪造材料”与“程序违法”两大关键
京平律师团队介入后,通过梳理证据、法律分析,发现街道办的行为存在两大核心违法点,据此制定了针对性维权策略:
(一)揭穿“伪造材料”的违法本质
文书实体无依据:街道办出具的《违建处罚决定书》中,仅笼统主张“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未载明具体违法事实、法律依据,也未引用《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建认定”的具体条款;且王先生持有的1996年《建房用地批复》,已明确涉案建筑在当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属于合法建筑,街道办无法推翻该原始合法凭证。
送达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需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需依法送达当事人。但本案中,街道办无法提供王先生签收《违建处罚决定书》的有效证据,也未举证证明其通过公告、邮寄等法定方式送达,实质剥夺了王先生的陈述、申辩权,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否定街道办的“违建认定职权”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本案中,街道办作为区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既非“乡、镇人民政府”,也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本不具备认定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其自行制作《违建处罚决定书》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3、判决结果:法院撤销违法文书,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街道办作出的《违建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告知书》违法,予以撤销——理由是文书实体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送达程序违法,且街道办无相应职权;
确认街道办对养鸭场及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理由是强拆依据的“违建文书”已被认定违法,且强拆前未履行法定催告、公告程序,违反《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拆除需遵循法定程序”的规定。
后续,王先生可依据该判决,进一步主张国家赔偿,要求街道办赔偿房屋损失、养殖设备损失、鸭苗损失等直接财产损失,切实弥补维权前的经济损害。
4、案例启示:被拆迁人应对“伪造材料”的3点法律建议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被拆迁人若遭遇拆迁方伪造材料、虚构违法事实的情况,可从以下3方面维护自身权益:
1.留存“合法凭证”,夯实维权基础
如本案中王先生的《建房用地批复》,原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建房审批文件等,是证明建筑合法性的核心证据,需妥善保管;若材料遗失,可通过档案馆、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调取存档文件,避免因“无凭证”陷入被动。
2.警惕“突然送达”的文书,及时核查合法性
若拆迁方突然送达《违建认定书》《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需注意3点:
查看文书是否载明作出机关名称、公章、具体违法事实、法律依据(需明确到条款);
确认自身是否实际签收(无签收则需留意是否有公告送达记录,避免拆迁方“虚构送达”);
若对文书内容有异议,务必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60日行政复议期、6个月诉讼期)申请复议或起诉,避免超过时效丧失救济权。
3.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精准打击违法点
拆迁方伪造材料的行为往往隐蔽,且涉及“职权认定”“程序合法性”等专业法律问题,被拆迁人自行维权易遗漏关键违法点。如本案中,京平律师通过“职权审查+程序审查+证据质证”的组合策略,快速锁定拆迁方违法核心,最终推动法院作出有利判决。因此,遭遇类似纠纷时,建议尽早委托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的律师,借助专业能力高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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