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需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实践中,补偿方式选择权是被征收人的核心法定权利,然而部分征收方常以“形式合规”掩盖实质违法,通过模糊产权调换信息、强行指定补偿方式等手段损害被征收人权益。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曾女士商铺征收补偿纠纷案”,便是典型的因补偿方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引发的纠纷,该案的胜诉为同类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
一、核心法律依据:
首先是根本法层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规定确立了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为后续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根本遵循,是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权利的基础来源。
其次是民事基本法层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物权法》相关条款延续)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要求,强调了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个人住宅征收时的居住条件保障。
最后是专门行政法规层面的详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作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专门法规,对补偿安置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核心原则,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明确了补偿的具体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则明确了房屋价值补偿的底线标准,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京平胜诉案例:
一、案例背景:商铺征收中补偿权益遭多重侵害
1).涉案房屋与征收事由
曾女士于2004年通过合法拍卖,取得某市某区一处房屋的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房屋长期用于商业经营,是曾女士的核心资产。2019年,因当地城市更新项目推进,涉案商铺被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2).纠纷起因:征收方违法剥夺补偿权利
因双方就商铺补偿方案(尤其是经营损失补偿、产权调换房源)存在重大分歧,征收方未进一步协商,直接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且在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仅在决定书作出15天后便强制拆除了涉案商铺。从表面看,补偿决定提及“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但实质存在三重违法情形:
产权调换“空心化”:未明确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单价、交付时间等法定必备信息,“产权调换”仅为纸面表述,曾女士无法实际行使选择权;
强行指定补偿方式:曾女士书面提交《产权调换申请书》后,征收方仍以“货币补偿更便捷”为由,单方面将货币补偿款转入其账户,直接剥夺产权调换权利;
补偿标准不合理:评估机构选定未征求曾女士意见,且对商铺的停产停业损失仅按“普通住宅标准”计算,完全忽略商铺长期经营的租金收益、客户资源损失等核心价值,补偿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
二、争议焦点:征收方“形式合规”的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本案庭审中,征收方辩称补偿决定“已载明两种补偿方式,程序合法”,但京平律师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双重视角,拆解出其违法核心:
1.产权调换信息不明确,违反法定要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征收方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时,需明确房屋位置、价值、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屋的价值差价。本案中,补偿决定仅笼统提及“可产权调换”,未提供任何具体房源细节,导致“选择权”沦为空谈,不符合“补偿方式明确、可执行”的法定原则。
2).强行支付货币补偿,实质剥夺法定权利
法律赋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选一”的权利,核心是“尊重被征收人意愿”,而非征收方可任意选择一种强制执行。曾女士已书面明确选择产权调换,征收方单方面转账的行为,本质是对法定权利的干预,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3).评估与补偿标准违法,损害经营类房屋权益
评估程序违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需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本案中,征收方未征求曾女士意见直接指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缺乏公信力。
经营损失补偿不公: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征收商业用房需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且应结合商铺的经营年限、收益情况、市场租金等因素综合确定。征收方按“普通住宅标准”计算损失,完全忽略商铺的经营属性,补偿金额明显不合理。
三、维权路径:以“程序+实体”双违法为突破口
京平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针对性维权策略,精准击破征收方的违法点:
1).固定核心证据,锁定违法事实
指导曾女士收集三大类关键证据:
权利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商铺的合法产权与经营属性;
违法证据:《产权调换申请书》、征收方强行转账的记录、补偿决定文本,证实征收方“明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仍强制货币补偿”的事实;
程序瑕疵证据:评估机构选定流程文件,证明征收方未履行“协商选定”程序,评估结果无效。
2).紧扣法律条文,主张补偿决定无效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应撤销),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征收方的补偿决定因“产权调换内容不明确、剥夺选择权、评估程序违法”,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3).强调商业用房特殊性,争取合理补偿
庭审中重点论证:商铺作为经营类资产,其价值不仅包含房屋本身,还涵盖经营收益、客户资源、商业信誉等附加价值。征收方按普通住宅标准补偿,实质是未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违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4).判决结果:撤销违法补偿决定,支持被征收人诉求
法院经审理采纳京平律师的观点,认定征收方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书》存在“产权调换内容不具体、强行剥夺补偿方式选择权、评估程序违法、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合理”等多重违法情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判决撤销该补偿决定,并责令征收方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合法的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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