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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对被拆迁人进行打击报复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18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对被拆迁人进行打击报复
 
征地拆迁实践中,部分拆迁方为快速推进拆迁进程,会突破法律边界对被拆迁人实施骚扰、恐吓等打击报复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更违背征收补偿的法定原则。结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扬州邱女士夫妇门市拆迁遭骚扰恐吓维权案”,可清晰梳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争议焦点、维权逻辑及典型启示。
 
一、核心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若在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含对被拆迁人打击报复),将由上级或本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此类行为本质上属于针对性报复手段,实施者需承担赔偿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赋予公民举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征收中的违法行为(含打击报复)有权举报,接收举报的部门需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征收工作的单位及人员进行监察,形成报复行为的监督追责机制。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背景:合法经营门市遇违法逼迁,打击报复行为频发
 
邱女士与孟先生夫妇在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拥有一套合法集体土地私房,该房屋长期用于经营酒楼,是夫妇二人生活来源与经营收入的核心依托。2013年,当地因重点工程建设启动该区域拆迁工作,但拆迁方自始至终未向夫妇二人出示征地批文、建设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等能证明拆迁合法性的核心材料,仅依据《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即“扬州59号令”)提出补偿方案。
 
该补偿方案存在明显不合理性:补偿标准远低于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值,且未考虑酒楼经营损失、搬迁成本等实际权益,若按此方案补偿,夫妇二人后续经营与生活将陷入困境,因此邱女士夫妇明确拒绝签字。协商未果后,拆迁方转而采取针对性打击报复手段逼迫妥协:一方面,通过频繁上门滋扰(每日多次敲门、大声喧哗)、言语威胁(如“不签字就断水断电”“再不配合房子就被强拆”)等方式实施骚扰恐吓,导致酒楼客源因担忧经营稳定性大量流失,正常经营彻底停滞;另一方面,完全拒绝就补偿问题进行实质性沟通,以“不配合拆迁就无任何补偿”等言论持续施压,使邱女士夫妇陷入“维权无门、经营难续”的双重困境。
 
2、法律争议焦点:拆迁方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拆迁方的骚扰恐吓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具体可从三个维度拆解:
 
是否违反征收补偿法定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本案中,拆迁方未出示合法拆迁手续,已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后续以骚扰恐吓手段逼迁,更是直接触碰“禁止暴力威胁”的法律红线,属于典型的违法打击报复行为。
 
是否侵害被拆迁人物权与经营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邱女士夫妇的房屋及酒楼属于合法私有财产,拆迁方的骚扰恐吓行为不仅干扰其正常生活秩序,还直接导致经营中断,实质侵害了被拆迁人的物权与经营自主权,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的征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且需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拆迁方未提供合法拆迁依据,且以打击报复手段规避“公平补偿”“程序合法”要求,明显违背该法核心精神。
 
3、维权路径:从“固定证据”到“否定拆迁合法性”的突破
 
京平律师团队介入后,未局限于针对“骚扰恐吓”行为单独维权,而是采用“先查拆迁合法性、再固侵权证据”的逻辑,通过三步构建完整维权体系,最终实现权益保护:
 
启动信息公开,锁定拆迁违法核心证据
 
律师首先围绕“拆迁项目合法性”,协助邱女士夫妇向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提交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涉案土地征收批文、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关键材料。最终查实:邱女士夫妇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却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批文,案涉建设项目仅持有选址意见书,缺失立项、规划许可等法定手续,属于“未批先拆”的违法拆迁——这一关键证据直接削弱了拆迁方逼迁的“合法性基础”。
 
针对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釜底抽薪
 
律师发现,拆迁方推进拆迁的核心依据是扬州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下称“扬州房管局”)颁发的《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结合前期信息公开获取的证据,律师以“扬州房管局在未核查征地批文、规划手续的情况下颁发该通知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由,将扬州房管局诉至邗江区人民法院,并申请追加拆迁公司、市政建设处为第三人,从根本上否定拆迁行为的合法性。
 
庭审精准质证,揭穿证据违法性
 
庭审中,面对被告(扬州房管局)与第三人提交的二十余份证据,律师逐一核查原件,发现多份关键证据(如“拆迁范围确认文件”)实为高新区管委会盖章的复印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同时指出,扬州房管局将“59号令”(地方性规章)作为颁发批准通知书的依据,却未审查上位法要求的征地批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判决确认扬州房管局颁发该批准通知书的行为违法,拆迁方的打击报复行为失去“行政依据”支撑,被迫停止非法逼迁并重新启动补偿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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