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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补偿中的附属设施补偿需合理评估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17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补偿中的附属设施补偿需合理评估
 
在拆迁补偿纠纷中,附属设施的价值往往被忽视,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却直接关系被拆迁人的核心权益。北京某公司租赁土地合法建设的养殖场,因饲料仓库、排污设备等附属设施未获合理补偿,最终遭遇强制拆除,这起典型案例不仅暴露了拆迁实践中附属设施补偿的常见痛点,更折射出“公平补偿”原则在落地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执行偏差。下文将结合该案细节,拆解纠纷症结,剖析维权路径,为遭遇同类困境的被拆迁人提供法律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为土地征收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集体土地上附属设施的补偿评估提供根本遵循,明确征收集体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应给予合理补偿,其补偿标准需结合实际价值评估确定,禁止无偿征收或过低补偿。
 
其次,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是国有土地上拆迁补偿的核心法规,其第十七条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列为法定补偿范围,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房屋价值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而附属设施作为影响房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纳入评估范畴,且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等核心事项,间接要求附属设施评估结果需清晰量化,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
 
再者,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细化了评估操作规范,明确评估机构需综合考虑房屋附属设施的类型、成新率、实际用途等因素,采用合理评估方法确定价值,为评估行为提供具体技术指引,避免评估的随意性。
 
一、案例背景:合法养殖场因附属设施补偿未谈拢遭强拆
 
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在获得镇政府及养殖业服务中心批准的情况下,于租赁土地上修建养殖场,不仅建设了养殖主厂房,还配套建设了饲料储存仓库、排污处理设备、养殖设备供电线路、员工临时休息室等附属设施,且经营期间持续获得镇农业服务中心的补贴,其生产经营及附属设施建设均具备合法性基础。
 
2018年,因北京副中心建设推进,涉案养殖场被纳入张家湾镇非住宅房屋搬迁(腾退)项目范围。腾退过程中,腾退方仅对养殖场主厂房提出补偿方案,对饲料仓库、排污设备、供电线路等附属设施要么以“非必要建筑”为由拒绝补偿,要么仅按极低的“重置价”计算补偿(如排污处理设备实际购置安装成本超20万元,腾退方仅认可5万元补偿),完全未考虑附属设施的实际使用价值、成新率及对养殖生产的必要性。涉案公司多次与腾退方协商附属设施补偿事宜,均因腾退方态度强硬、拒绝调整补偿标准而无果。
 
此后,镇政府为推进腾退进程,直接将涉案养殖场的主厂房及附属设施一并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在未充分保障涉案公司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况下,对养殖场及全部附属设施实施强制拆除,导致涉案公司不仅主厂房权益受损,价值数十万元的附属设施也因强拆损毁且未获合理补偿,生产经营彻底中断。
 
二、争议焦点:附属设施补偿不合理与强拆行为的合法性
 
附属设施是否应纳入补偿范围:腾退方主张,涉案养殖场的饲料仓库、排污设备等附属设施未单独办理产权登记,不属于“合法补偿对象”;涉案公司及京平律师则指出,附属设施是养殖场生产经营的必要配套,且建设时经镇政府批准,属于“合法建设的地上附着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应与主厂房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腾退方仅按“简易建筑重置价”计算附属设施补偿,未考虑设备折旧、实际使用功能及市场价值;律师提出,附属设施补偿应参照“市场评估价”,结合设施的成新率、用途、实际投入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腾退方单方面压低补偿标准的行为违反“公平补偿”原则。
 
强拆行为是否合法:镇政府以“违法建筑”为由强拆,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附属设施存在违法性,且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告知复议诉讼权利等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同时,即便存在补偿争议,也应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解决,而非直接以强拆方式推进,此举实质是规避附属设施补偿义务。
 
三、维权路径:律师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突破困境
 
涉案公司委托京平律师事务所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冯明红律师代理维权后,律师团队围绕“附属设施合法性”与“补偿合理性”两大核心,制定了针对性维权策略:
 
固定附属设施合法性证据:律师指导涉案公司收集镇政府批准建设的文件、农业服务中心补贴凭证、附属设施购置安装合同及发票等证据,证明饲料仓库、排污设备等附属设施是经批准的合法建设,且属于养殖场生产必需设施,并非“违法建筑”。
 
质疑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律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指出腾退方未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单方面确定补偿标准的行为违法;同时,通过提交同类养殖场附属设施的市场评估案例,论证涉案附属设施的合理补偿金额,反驳腾退方的过低补偿主张。
 
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律师以“镇政府认定违法建筑证据不足、强拆程序违法”为由,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对附属设施的损失进行赔偿。庭审中,律师重点指出:镇政府未对附属设施的合法性进行充分调查,直接与主厂房一并认定为违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且强拆前未履行催告、告知权利等程序,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判决结果与法律启示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定镇政府将涉案附属设施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不足,强拆程序违法,最终判决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明确镇政府需对强拆造成的附属设施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涉案公司后续主张附属设施合理补偿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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