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被拆迁人可要求拆迁方提供补偿政策依据
在拆迁实践中,补偿政策的透明度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前提,若拆迁方未公开补偿依据、核算标准及发放流程,极易引发信任危机与权益纠纷。结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某省会城市城中村棚户改造搬迁奖励争议案”,可清晰拆解此类纠纷的核心问题、法律依据及维权逻辑。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是核心直接依据。其第三条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必须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为被拆迁人知情权提供根本保障;第十条规定征收补偿方案需经论证后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确保补偿政策制定过程透明可追溯;第十三条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公告需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等核心内容,拆迁方有义务主动公示政策依据;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分户补偿情况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接受被拆迁人监督,侧面强化了拆迁方提供具体补偿政策依据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则针对集体土地征收场景提供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报批前,政府应将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在乡镇、村、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补充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需公告不少于30日,保障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人获取补偿政策依据的权利。
此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为过往适用条例,但其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等条款,仍体现了拆迁方需向被拆迁人明确补偿依据的立法精神,与现行条例形成衔接。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核心事实:补偿政策“暗箱操作”引发权益受损
2024年,某省会城市启动城中村棚户改造项目,被拆迁人张先生在改造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及附属商铺(均持有完整产权证书)。拆迁方(某区住建局)发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仅载明“签约奖励8万元”,未公开三项关键信息:一是奖励标准的制定依据(如是否与房屋面积、用途、配合时间挂钩);二是分户奖励的审核流程与公示方式;三是其他被拆迁人的奖励领取情况。
张先生初步核算后发现两大问题:其一,领取8万元奖励需附加“放弃房屋评估复核权”“签约后7日内腾房”的前提条件,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赋予被拆迁人评估复核权,该附加条件实质剥夺其法定权利;其二,房屋本体补偿单价仅为周边同地段市场价的70%,即便叠加8万元奖励,整体补偿金额仍比法定“不低于市场价”标准低约15万元。更关键的是,张先生后续得知,同小区部分与拆迁方“关系密切”的住户,在未放弃任何权利的情况下获得12万-15万元奖励,且奖励发放名单从未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存在明显的歧视性对待。
多次向拆迁方提出公开补偿政策依据的诉求后,张先生均被以“政策内部规定”“避免引发攀比”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委托京平律师启动维权程序。
2、争议焦点:拆迁方未保障补偿透明度的三大违法情形
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拆迁方的行为违反“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核心违法点集中于以下三方面:
补偿政策内容不合法:以奖励变相捆绑法定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搬迁奖励是对被拆迁人配合征收的“额外激励”,不得与法定权利绑定。而本案中,拆迁方将“放弃评估复核权”作为领取奖励的前提,直接违反该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鉴定”的规定,本质是以奖励为“幌子”降低核心补偿标准,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益。
补偿标准不透明:未公开制定依据与差异化理由
该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含搬迁奖励)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但本案拆迁方既未说明8万元奖励的计算逻辑(如是否参考房屋面积、经营收益等因素),也未解释部分住户获得更高奖励的正当理由,导致奖励发放沦为“暗箱操作”,违背“公平补偿”原则。
程序不合法:未履行政策公示与意见征求义务
依据条例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含奖励办法)需经论证后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而本案拆迁方未经过前期调研与公众意见征求程序,直接将奖励政策作为“方案附件”强制推行,且未公示申请人资格、审核结果等关键信息,导致被拆迁人无法监督补偿流程,加剧信任危机。
3、维权路径:从证据固定到司法裁判的关键步骤
京平律师团队围绕“保障补偿透明度”核心诉求,采取“程序维权+事实核查+司法追责”的组合策略,最终帮助张先生实现权益救济,具体路径如下:
固定证据:明确“不透明”的事实依据
律师指导张先生收集三类核心证据:一是拆迁方发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奖励领取须知》,书面证明奖励与“放弃法定权利”绑定的违法约定;二是周边同地段房屋市场交易合同、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补充评估报告,佐证核心补偿标准低于法定市场价;三是与拆迁方的沟通录音、书面异议回复,固定其拒绝公开补偿政策依据的事实。
行政复议:倒逼上级机关监督整改
律师协助张先生向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主张“某区住建局奖励政策违法、未履行公示义务”。虽复议机关未直接撤销奖励政策,但最终认定“拆迁方需补充公示奖励制定依据及分户补偿情况”,为后续诉讼奠定程序基础,也迫使拆迁方首次提供部分补偿政策文件。
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违法并追责
因拆迁方仍未全面整改,律师代理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奖励政策违法”并责令重新制定公平透明的方案。庭审中,拆迁方无法举证证明奖励标准的合理性与差异化发放的正当理由,法院最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某区住建局《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与“放弃法定权利”挂钩的奖励条款;
责令拆迁方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所有被拆迁人的奖励领取情况及计算依据;
针对张先生的补偿,需按“房屋实际面积×周边市场价+无附加条件奖励”重新核算,确保整体补偿不低于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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