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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补偿协议中应明确补偿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12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补偿协议中应明确补偿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征地拆迁实践中,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与方式是协议履行的核心环节,若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极易引发纠纷,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结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曾女士商铺征收补偿纠纷案”,可清晰解析此类纠纷的成因、法律依据及维权要点。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核心法规,其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时,必须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关键事项作出约定,直接将补偿款支付时间(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纳入协议必备内容。同时,该条例第十二条要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需“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结合“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进一步佐证了支付时间和方式明确化的法定要求——协议需明确支付节点以保障补偿款在搬迁前落实,避免出现“先拆后补”的违法情形。
 
针对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禁止拖欠征收补偿费,这为协议中明确支付时间(及时支付)和方式(保障足额到账)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进一步细化,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前,需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且补偿款需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结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需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且应在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前足额到位,实践中通常要求协议明确支付方式(如转账、现金等)和具体时限(如协议生效后多少日内支付)。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背景:补偿款支付方式被强制,支付时间无约定致权益受损
 
曾女士于2004年通过合法拍卖取得某市某区一处商铺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持有完整产权证明与经营许可,该商铺是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2019年,涉案商铺因旧城区改建被纳入征收范围,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期间,拆迁方未充分沟通便单方面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且存在两大关键问题:
 
支付方式强制,剥夺选择权:曾女士书面提交《产权调换申请书》,明确要求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获得补偿(即拆迁方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商铺作为补偿,而非直接支付货币),但拆迁方以“货币补偿更便捷”为由,未提供任何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交付时间等信息,反而单方面将货币补偿款转入曾女士银行账户,实质剥夺其法定补偿方式选择权,也未就货币补偿的支付周期、附加条款(如利息计算)作出约定。
 
支付时间模糊,无履约保障:补偿决定中未明确补偿款(无论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对应的差价结算)的支付/结算时间,仅笼统提及“按政策执行”,导致曾女士既无法确定货币补偿款是否需分期支付、后续是否有追加补偿,也无法知晓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节点,自身经营规划与居住安排完全陷入被动。后续拆迁方更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于补偿决定作出15天后强制拆除商铺,进一步加剧纠纷。
 
2、核心法律依据:明确支付时间与方式的法定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方需提供具体调换房屋,并结清差价,且旧城区改建中选择改建地段调换的,需提供就近地段房屋。此条款明确“补偿方式选择权归被征收人”,拆迁方不得强制指定,同时要求产权调换的“交付时间、房屋信息”需具体(本质是对“补偿履行时间”的法定约束)。
 
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补偿协议需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直接将“支付时间(支付期限)”与“支付方式(货币/产权调换)”列为协议必备条款,若未约定则协议内容不完整,拆迁方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虽主要针对集体土地征收,但确立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同样适用于国有土地商铺征收,即拆迁方需在被拆迁人搬迁前,明确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与方式,确保被拆迁人获得足额、及时的补偿,避免因支付问题导致生活/经营中断。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若行政行为(如涉案补偿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如未约定支付时间与方式,导致补偿内容无法执行),法院可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为被拆迁人维权提供程序保障。
 
3、维权策略:以“支付约定不明+程序违法”为突破口
 
京平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拆迁方未明确补偿款支付时间与方式、强制指定支付方式”两大违法点,制定精准维权策略:
 
固定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收集曾女士的《产权调换申请书》、拆迁方单方面转账的银行记录(证明强制货币补偿)、补偿决定文本(证明支付时间与产权调换信息模糊),同时调取商铺经营台账、纳税证明(证实商铺为主要生计来源,强制货币补偿导致经营损失),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拆迁方未履行“明确支付时间与方式”的法定义务。
 
紧扣法律条文,论证协议/补偿决定无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指出补偿决定未约定“支付时间与方式”,属于内容违法;结合第二十一条,主张拆迁方强制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调换信息,违反补偿方式选择权规定;最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提出“补偿决定因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的诉求。
 
主张权益损害赔偿,弥补损失:针对强制拆除与支付约定不明导致的损失,要求拆迁方赔偿商铺被拆后的经营损失(按实际租金收益计算)、房屋市场价值损失(参照判决时周边商铺价格),并明确后续补偿的支付时间(如货币补偿需一次性付清、产权调换房屋需在6个月内交付)与方式(如产权调换需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房屋面积、交付标准)。
 
4、判决结果:法院支持维权,纠正违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拆迁方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书》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予以撤销;
 
责令拆迁方在30日内重新作出合法补偿决定,需明确两项核心内容:一是若曾女士选择货币补偿,需约定补偿款的一次性支付时间(不得超过决定作出后15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是若选择产权调换,需提供3处符合条件的商铺房源信息(含具体位置、面积、交付时间),并明确差价结算时间;
 
判决拆迁方赔偿曾女士因强制拆除与补偿拖延造成的经营损失、财产损毁费用共计43万余元,且赔偿款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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