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征地拆迁需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核心准则,若行政机关违背该原则,极易引发纠纷。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河南长葛市某村集体土地征收强推案”,便是典型的因未遵循上述原则导致纠纷的案例,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可清晰解析纠纷根源、违法点及维权逻辑。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奠定根本遵循,明确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从国家根本大法层面确立了征地拆迁的补偿核心,为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提供基础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则,其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征收、征用不动产或动产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百四十三条更具体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需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生活和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还需保障居住条件,同时禁止贪污、挪用、拖欠补偿费用,充分体现了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此外,该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九十条等条款还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担保物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补偿请求权,确保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均得到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针对集体土地征收作出详细规定,其第二条明确国家征收土地应给予补偿,第四十八条确立了“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其中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区片综合地价为标准,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确保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农村村民住宅则明确“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提供多种补偿安置方式,直接体现了自愿、公平原则。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等条款规定了征地公告、补偿方案听取意见、补偿费用收支公开等程序,为原则落地提供程序保障。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核心事实:违背原则的强制征收行为
河南省长葛市某村村民世世代代以承包地种植小麦、梨树为生,土地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与生存根基。2019年10月,河南省政府作出城乡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批复,将该村部分土地纳入征收范围,但在后续两年内,当地政府未与村民就拆迁补偿事宜开展正面、有效的协商,未达成任何补偿协议,完全忽视“自愿协商”原则。
2021年6月,在未提前通知村民、未保障村民知情权与异议权的情况下,镇政府组织多架大型农业机械进入村内,对涉及征收的土地进行无差别强制清表,推平多户村民承包地、铲倒种植多年的梨树,甚至推倒部分井房与看护房。此次强推行为不仅未遵循“自愿”原则(未与村民达成合意),更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既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也未保障村民后续生活与经济权益,导致村民多年心血毁于一旦,失去生计基础,直接引发纠纷。
2、纠纷背后的违法点:三大原则的全面背离
(一)违背“自愿原则”:剥夺协商与选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需“尊重村民意愿”,通过协商确定补偿方式与金额。但本案中,镇政府自征收批复作出后,始终未与村民就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核心问题进行实质性协商,未签订补偿协议便直接强制清表,完全剥夺了村民的自愿协商权与补偿方式选择权,属于典型的“强制征收”,违背自愿原则的核心要求。
(二)违背“公平原则”:程序与实体双重不公
程序公平缺失: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需依法发布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但本案中,镇政府在强制清表前未出具有效通知文件,未履行任何公告程序,村民对征收实施时间、补偿标准等关键信息完全不知情,程序严重违法。
实体公平失衡:公平原则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但镇政府在未核算土地实际价值、未考虑梨树等农作物长期收益的情况下,未支付任何补偿便摧毁村民财产,导致村民生活水平大幅下降,实体权益严重受损。
(三)违背“等价有偿原则”:未履行补偿义务
等价有偿原则要求征收需以“足额补偿”为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而本案中,镇政府在未支付任何补偿款、未落实安置保障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清表,相当于无偿剥夺村民合法财产,完全背离等价有偿原则,构成对财产权的严重侵害。
3、维权路径与判决结果: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
(一)专业律师介入:锁定违法证据
七户村民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后,傅增强、张爱慧、蔡晓仪律师组成专项团队,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收集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作物种植记录,证实村民对涉案土地的合法承包权;
固定强制清表现场照片、视频及证人证言,证明镇政府未通知即强推的事实;
核查征收程序文件,发现镇政府未出具合法的征收实施通知、补偿方案等材料,程序违法证据确凿。
(二)庭审辩论焦点:直击行政行为违法性
庭审中,镇政府与市自规局辩称“土地已依法征收、补偿款已支付到位”,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附着物与青苗补偿已落实。京平律师结合法律依据反驳:
即便土地已获批征收,仍需履行“先补偿后搬迁”义务,镇政府未补偿即强推,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即便村民存在“阻挠征收”情形,也需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镇政府无直接强推职权,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确认违法,支持村民诉求
法院经审理采纳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镇政府在未协商、未补偿、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清表行为严重违法,损害村民合法权益,最终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清表行为违法”,七户村民均获得胜诉判决,为后续主张补偿与赔偿奠定坚实基础。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公众号
京平拆迁律师维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