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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集体土地征收需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10

【京平拆迁课堂】集体土地征收需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集体土地征收不仅关乎城市发展与公共利益实现,更直接牵动着被征地农民的生存根基与长远生计。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征收行为却存在程序不透明、补偿不公平、权利无保障等问题,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沦为发展进程中的 “牺牲品”。浙江温州朱宅村的集体土地征收纠纷,便是此类权益侵害场景的典型缩影 —— 当征收方以 “城镇规划” 为名推进土地征收,却回避公告义务、压低补偿标准、漠视村民异议时,一场围绕土地权益的法律维权之战就此展开。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明确征收前提与补偿原则:为公共利益需要,需依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细化补偿内容:需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并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农民生活及居住条件;禁止贪污、挪用、拖欠补偿费用(第二百四十三条)。
 
强调程序与耕地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用,禁止违反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土地(第二百四十四条)。
 
明确权益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用益物权人等有权获得补偿(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背景:公共利益名义下的权益侵害
 
2024年,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镇规划,拟申请征收该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朱宅村等4个村的集体土地,征收面积达68.1826公顷,此次征收以“温州市本级建设项目”为名推进。在征收过程中,朱宅村村民发现多项权益遭受侵害:
 
其一,征收方未依法完整公开征地审批文件、补偿安置方案细则,仅通过口头告知传达补偿标准,村民对征收的合法性依据、补偿费用核算方式等关键信息一无所知;
 
其二,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周边同类型土地征收补偿水平,且未就补偿方案组织村民充分协商,多数村民对补偿金额提出异议后,征收方未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其三,征收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在未与部分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落实足额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已开始对部分土地进行清表,严重威胁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财产权。在多次与征收方沟通无果后,朱宅村村民共同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介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2、案例核心争议:征收合法性与权益保障的冲突
 
(一)争议焦点
 
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范畴:村民质疑此次“城镇规划建设”是否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且征收范围是否存在超出公共利益需求、变相用于商业开发的情况。
 
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方未全面公开征地文件、未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且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时擅自推进清表,是否违反法定征收流程。
 
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补偿金额未参照区片综合地价最新标准,且未考虑土地的实际用途(部分土地为村民长期经营的经济作物种植地)与未来收益损失,是否违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
 
(二)法律依据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集体土地征收仅限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等公共利益情形,且成片开发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本案中,律师需核查征收项目是否已纳入法定规划,是否存在“公共利益”名义滥用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开展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多数村民不同意的,应当召开听证会。本案征收方未履行公告、听证义务,明显违反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征收补偿需按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对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需足额补偿,并安排社会保障费用。本案补偿标准未更新且未覆盖实际损失,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明确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重点公开“征收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情况”,征收方拒绝公开关键文件,侵犯村民知情权。
 
3、维权路径:以法律程序破解权益侵害困境
 
京平律师团队介入后,围绕“程序违法”与“补偿不公”两大核心问题,制定了分阶段维权策略,具体步骤如下:
 
(一)第一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定“程序违法”证据
 
律师指导村民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局、龙湾区人民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此次征收的以下关键文件:
 
征收集体土地的审批文件(如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依据、征求意见记录及听证材料;
 
此次征收对应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补偿费用核算明细;
 
征收土地的用途规划文件(证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最终,温州市自然资源局仅部分答复,未提供征地审批文件与规划细节;龙湾区人民政府以“信息涉密”为由拒绝公开。律师据此确认征收方存在“隐瞒关键信息、规避程序监督”的行为,将信息公开答复作为后续维权的核心证据。
 
(二)第二步:提起行政复议,直击征收合法性缺陷
 
律师以“温州市人民政府征收程序违法、补偿不公”为由,代理村民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主张:
 
征收项目未提供完整的公共利益证明文件,审批程序存在瑕疵;
 
未履行公告、听证义务,侵犯村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补偿标准未按最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且未考虑土地实际收益,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
 
未签订补偿协议即推进清表,涉嫌违法侵占村民土地权益。
 
复议过程中,律师结合《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指出征收方的行为已构成“程序严重违法”,且实质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核心权益。浙江省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可律师的代理意见。
 
(三)第三步:复议裁决胜诉,权益侵害问题获纠正
 
202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确认温州市人民政府此次征收朱宅村集体土地的程序违法(未依法公开文件、未组织听证);
 
撤销浙江省人民政府此前针对该征收项目作出的《征地批复》(因审批依据不充分);
 
责令温州市人民政府重新组织征收工作,需严格履行公告、听证程序,按最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补偿方案,并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异议权。
 
此次胜诉不仅叫停了违法征收行为,更迫使征收方重新梳理征收流程,为村民争取到了公平协商补偿的机会,有效挽回了权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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