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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补偿中的搬家补助按规定标准发放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09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补偿中的搬家补助按规定标准发放
 
征地拆迁实践中,搬迁费用作为保障被拆迁人顺利搬迁的关键补偿项目,常因标准不明确、发放不透明或被变相克扣引发纠纷。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某城中村王某拆迁搬迁费用维权案”,便清晰展现了被拆迁人因搬迁费用权益受损后,如何通过法律途径锁定违法点、争取合法权益,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典型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还需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中搬家补助的根本法律依据,确立了支付搬迁费的法定义务。
 
地方政府规章及实施办法:各地依据国务院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搬家补助标准。例如部分地区规定,搬迁补助费按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选择宅基地自建或安置房置换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还有地区对农村住房搬迁按每户3000元标准支付,按两次计发,同时明确非住宅房屋搬迁费包含设备拆卸、搬运、安装等费用。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背景:搬迁费用“隐形缩水”,被拆迁人陷入维权困境
 
王某在某省会城市城中村拥有一套三层自建房屋,该房屋兼具居住与小型经营功能(一层为便利店)。2024年,当地以“旧城区改造”名义启动征收项目,拆迁方(某区住建局)发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仅笼统提及“给予搬迁费补助”,未明确具体计算标准、发放时间及是否区分住宅与经营用房;同时附加条件称“若7日内签约,搬迁费按‘基础标准’发放;逾期签约则取消搬迁费”。
 
协商阶段,王某发现两大核心问题:一是搬迁费标准过低,按拆迁方口头告知的“1000元/户”计算,远不足以覆盖其住宅家具搬运、便利店设备拆卸运输(如冷藏柜、货架)的实际费用,且未单独核算经营用房的搬迁损耗补偿;二是拆迁方拒绝提供搬迁费的制定依据,仅以“政策统一规定”搪塞,同时以“逾期取消补助”施压,迫使王某接受不合理条件。王某多次向街道办、区住建局投诉,均未获书面答复,陷入“搬则亏损、不搬怕强拆”的两难境地,最终委托京平律师介入维权。
 
2、争议焦点:拆迁方在搬迁费用发放中的三大违法点
 
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本案争议核心集中在拆迁方对搬迁费用的处理是否合法,具体可拆解为以下三点:
 
1).搬迁费用标准不明确,违反“公平补偿”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及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的规定,搬迁费需有明确、合理的计算标准,且应结合房屋用途(住宅/经营用房)、搬迁实际成本制定。本案中,拆迁方仅以“1000元/户”的固定金额作为搬迁费,未区分住宅与经营用房的搬迁差异(经营用房涉及设备搬运、停工损耗,成本远高于普通住宅),也未公示标准制定的依据(如是否参考当地搬家市场价格、设备运输费用等),导致补偿金额与实际成本严重脱节,违反“公平补偿”的法定原则。
 
2).以“逾期签约取消搬迁费”变相剥夺合法权益
 
搬迁费是被拆迁人的法定补偿项目,其性质是“对搬迁损失的弥补”,而非“配合签约的奖励”,不得与签约期限绑定作为施压手段。拆迁方将“7日内签约”作为发放搬迁费的前提,实质是通过“取消法定补偿”迫使被拆迁人妥协,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也违背了“搬迁费为必要补偿,非奖励性补助”的法律定性——即使被拆迁人未在限期内签约,拆迁方也需依法支付合理的搬迁费,无权单方面取消。
 
3).拒绝公开搬迁费依据,违反“程序透明”义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征收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情况”的规定,拆迁方需主动公开搬迁费的计算标准、制定依据(如地方政府出台的搬迁费指导意见)及分户发放明细。本案中,拆迁方以“内部政策”为由拒绝公开上述信息,导致王某无法核实搬迁费的合理性,也无法监督费用发放是否存在“同案不同价”(如部分住户因“关系”获更高搬迁费),违反了程序透明的法定义务。
 
3、维权路径:以法律手段锁定违法点,推动搬迁费用合理核算
 
京平律师介入后,围绕“搬迁费用法定权益被侵害”的核心,制定“证据固定—程序追责—协商补正”的三步走策略,最终帮助王某实现权益救济:
 
1).固定违法证据:明确搬迁费争议的事实依据
 
律师首先指导王某收集三类关键证据:
 
程序违法证据:向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涉案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完整版(证实方案未载明搬迁费标准)、搬迁费发放的政策依据文件(拆迁方未能提供);
 
实际损失证据:委托第三方搬家公司、设备运输公司出具《搬迁费用预估报告》,证明住宅家具搬运+便利店设备运输的实际成本约3.8万元;同时整理便利店经营台账、设备购买发票,证实经营用房搬迁涉及的设备损耗(如冷藏柜拆卸后需重新调试,费用约5000元);
 
施压行为证据:保存拆迁方工作人员口头威胁“逾期不搬取消搬迁费”的录音、书面《限期搬迁通知书》(注明“逾期无补助”条款),固定拆迁方变相剥夺权益的事实。
 
2).程序追责:通过行政复议+诉讼倒逼拆迁方整改
 
律师以“拆迁方未依法制定搬迁费标准、拒绝公开依据、变相取消法定补偿”为由,协助王某向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主张区住建局的搬迁费处理行为违法。虽复议机关未直接撤销相关条款,但认定“拆迁方需补充公示搬迁费制定依据,并对经营用房搬迁成本进行专项核算”。因拆迁方仍未整改,律师进一步代理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迁方“搬迁费标准不明确、以签约期限绑定发放”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新核算搬迁费。庭审中,律师援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结合第三方《搬迁费用预估报告》,论证拆迁方的行为既违反实体公平,也违背程序透明要求。
 
3).协商补正:最终实现搬迁费用合理补偿
 
在诉讼压力下,拆迁方主动提出协商。律师结合王某的实际搬迁成本,提出两项核心诉求:一是按“住宅搬迁费(参考当地指导标准15元/㎡,房屋面积120㎡,计1800元)+经营用房设备搬迁费(3.8万元)+设备调试损耗(5000元)”核算,总计4.48万元;二是明确搬迁费发放时间为“搬迁前7日内足额支付”,不得与签约期限绑定。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拆迁方按4.48万元标准向王某支付搬迁费,并书面承诺后续搬迁费发放将公示标准依据,王某撤回诉讼,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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