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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02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实践中,拆迁方以 “规划调整”“政策变动” 等理由单方调整拆迁补偿标准的行为,常导致补偿金额缩水、安置条件降级,直接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结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 “浙江杭州殷某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纠纷案”,可清晰解析此类纠纷的法律边界与维权路径。
 
一、核心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条明确征收需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确立“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为补偿标准的固定性提供基本原则支撑。
 
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明确补偿标准的底线,禁止擅自降低;第三十条则直接禁止拆迁人擅自改变补偿方案,而补偿标准是方案核心内容,自然不得擅自调整(包括提高或降低)。
 
第二十五条要求补偿协议需明确补偿金额等关键内容,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恪守,擅自变更标准即违反协议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针对集体土地征收,明确“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补偿标准需按法定程序制定和调整,拆迁方无权单方提高或降低。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背景:补偿标准与安置约定被单方变更
 
殷某系杭州市上城区某城市更新项目的被拆迁人,2023 年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区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明确两项核心补偿标准:一是货币补偿部分按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计算,金额为 380 万元;二是产权调换部分提供核心地段 89 平方米安置房一套,交房后 90 日内协助办理产权证书。
 
然而协议履行阶段,区政府未与殷某协商,仅以 “城市规划优化导致拆迁成本上升” 为由,单方作出两项调整:一是将货币补偿金额降至 320 万元,声称 “需统一按最新片区基准价执行”;二是将安置房位置调整至远郊区域,面积缩减至 75 平方米,且未补充任何差价补偿方案。殷某多次沟通要求恢复原补偿标准,均被区政府以 “行政履职需要” 拒绝,最终委托京平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2、争议焦点:拆迁方单方调整补偿标准是否合法
 
庭审中,区政府主张 “补偿标准调整基于公共利益与政策变化,具有行政合理性”,但京平律师从法律依据与行为性质两方面,驳斥其违法性:
 
违背补偿协议的契约属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需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案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明确补偿金额、安置房标准,属于 “内容具体、权利义务清晰” 的有效合同,区政府未经协商单方调整核心条款,本质是违约行为,违反 “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合同” 的法定规则(《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不符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提起诉讼。该条款明确禁止拆迁方单方变更协议,且 “规划调整” 需同时满足 “确属公共利益”“提前告知被拆迁人”“提供合理补偿弥补损失” 三大条件。本案中,区政府既未证明 “规划调整” 的公共利益属性,也未就补偿标准调整与殷某协商,更未弥补其因地段降级、面积缩减产生的损失,完全不符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违反补偿标准的法定底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区政府将货币补偿从 380 万元降至 320 万元,未提供新的评估报告证明调整后的金额符合市场价格,反而低于周边同类房屋同期交易均价,属于 “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直接违反法定补偿底线。
 
3、维权策略:以 “证据锁定 + 法律论证” 击破违法调整行为
 
京平律师团队围绕 “拆迁方单方调整补偿标准的违法性”,制定针对性维权策略:
 
固定核心证据,证实违法事实:一是留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明确原补偿标准的书面约定;二是收集区政府单方发送的《补偿标准调整通知》,证明其未协商即变更的行为;三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报告,证实调整后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市场价格,安置房远郊区域的价值比原约定地段低 40%,直接量化殷某的权益损失;四是整理沟通录音、书面函件,证明殷某多次提出异议但被拒绝的过程。
 
紧扣法律条文,明确违法性质:庭审中重点援引三项法律依据: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论证补偿标准不得单方调整,且需符合市场价格底线;二是《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条款,强调协议的契约效力与变更的法定前提;三是《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主张区政府的调整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撤销。
 
主张权益救济,弥补损失:除要求确认调整行为违法、恢复原补偿标准外,同步主张两项赔偿:一是要求区政府支付自补偿标准调整之日起,至恢复原标准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杭州市上城区同期标准计算);二是要求赔偿因安置房地段变更导致的预期增值损失(依据第三方评估报告量化金额)。
 
4、判决结果:法院支持维权,撤销违法调整行为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面采纳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单方调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补偿标准的行为违法;
 
责令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恢复原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即按 380 万元支付货币补偿,并提供核心地段 89 平方米的合格安置房;
 
区政府需向殷某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2 万元,弥补因补偿标准调整导致的安置延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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