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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集体土地征收需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等安置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01

【京平拆迁课堂】集体土地征收需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等安置
 
在集体土地征收实践中,“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不仅需要足额的补偿款,更需通过就业培训为农民搭建转型支撑。但部分征收项目中,就业培训安置环节的缺失或形式化,常引发纠纷。结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征地维权典型逻辑及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可通过模拟典型纠纷场景,解析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维权路径及法律启示。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虽未直接提及 “就业培训”,但确立了 “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的核心原则。其明确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需给予合理补偿,这为后续细化就业培训等安置措施提供了根本法律前提,所有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保障举措均围绕该原则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征地补偿安置机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需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这一规定从程序上为就业培训等安置措施的落地提供了保障,确保就业培训相关安排能纳入征地补偿安置的整体规划中,契合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该法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提供了普适性法律支撑。其中第二十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组织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而被征地农民作为农业富余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可享受这些就业培训相关政策扶持。同时,该法中关于政府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援助、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等规定,也为被征地农民获取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京平胜诉案例:
 
1、纠纷场景还原
 
某省A村因城镇规划需征收集体土地,当地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仅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未提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相关安排。村民张某等20余人因土地被征收失去农业生产收入,且缺乏非农就业技能,多次向镇政府、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开展就业培训,均被以“暂无培训计划”“补偿款已包含就业扶持费用”为由拒绝。后张某等人发现,同批次其他征收项目中,相邻村庄被征地农民均获得免费技能培训及就业推荐服务,遂认为当地政府存在差别对待,未履行法定安置义务,进而引发行政纠纷,最终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政府未落实就业培训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补开展就业培训。
 
2、纠纷核心争议点与法律依据
 
(一)核心争议点
 
政府是否有义务在征地中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
 
仅发放补偿款,未落实就业培训,是否违反“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原则?
 
被征地农民能否以“未获就业培训”为由主张征收安置程序违法?
 
(二)关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立“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根本原则,就业培训作为“长远生计保障”的核心举措,虽未被直接提及,但属于该原则的法定延伸——仅靠一次性补偿无法解决农民长期就业问题,政府需通过配套培训履行安置义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落实就业培训资金”“城市规划区内,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订单式培训等方式助其就业;城市规划区外,开展职业培训提升其就业和创业能力”,且被征地农民可“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此文件直接将就业培训纳入征地安置的强制性要求,政府未落实即构成履职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需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开展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作为“农业富余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权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及就业扶持,政府拒绝提供即违反该法规定的公共服务义务。
 
3、维权路径与京平律师办案逻辑
 
结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领域的典型维权经验(如多起通过“程序违法”推动政府补正履职的案例),此类纠纷可通过以下路径实现权利救济:
 
(一)第一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定“未落实就业培训”的证据
 
被征地农民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当地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以下信息:
 
本次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就业培训的具体条款;
 
本次征地项目就业培训资金的预算、拨付及使用情况;
 
同区域、同批次征收项目中就业培训的实施记录(如培训名单、课程安排、就业推荐结果)。
 
若政府无法提供上述信息,或公开内容显示未制定培训计划、未使用培训资金,即可直接证明其未履行就业培训义务,为后续维权奠定证据基础。
 
(二)第二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政府补正履职
 
以“政府未落实就业培训,违反《土地管理法》《就业促进法》及国办发〔2006〕29号文”为由,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人社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主张:
 
确认政府在征地安置中未提供就业培训的行为违法;
 
责令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制定专项就业培训计划,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技能培训(如电工、家政服务、电商运营等贴合市场需求的课程),并对接企业提供就业推荐服务。
 
京平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如辽宁朝阳房屋征收补偿案、浙江温州朱宅村征地案),常通过行政复议推动政府主动补正履职,避免后续诉讼程序,为当事人节省维权时间成本。
 
(三)第三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裁判强制政府履职
 
若行政复议未达成满意结果,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政府未落实就业培训”的证据(信息公开答复、复议决定书、征地补偿方案等)提交法庭,主张政府未履行法定安置义务,违反“保障长远生计”原则,请求法院:
 
确认政府未提供就业培训的行为违法;
 
判令政府限期组织开展就业培训,并公开培训实施情况。
 
参考京平律师代理的“四川盐边县罗先生诉县政府房屋征收案”——通过精准指出政府程序违法,最终推动法院确认征收行为违法,此类“未落实就业培训”的案件,若证据充分,法院通常会支持被征地农民的诉求,倒逼政府履行安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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