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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征地拆迁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拆迁人知情权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1-24

【京平拆迁课堂】征地拆迁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拆迁人知情权
 
在征地拆迁领域,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征收程序有着严格的法律区分,任何违规套用程序、省略法定环节的行为,都可能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引发纠纷。以下结合内蒙古呼和浩特云先生等五人的宅基地拆迁胜诉案例,拆解程序违规的核心问题及维权路径,为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本依据)。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为法定程序与知情权提供根本法治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核心)。第四十五条明确公共利益征收情形,划定征收边界;第四十七条要求报批前开展现状调查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征收范围、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不少于三十日,听取意见,多数不同意可听证,签约后报批;获批后公告并组织实施,依法补偿、先补后搬,全程保障知情权与参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集体土地程序细化)。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二十八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三十日并听取意见;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签约、报批、获批后公告与补偿安置决定等环节,将公告公开、意见征询、签约履约等程序固化,强化知情权落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核心)。第三条确立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第十三条要求征收决定及时公告,载明征收范围、补偿方案、权利救济途径;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同时明确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非法逼迁,从原则到具体环节保障知情权与公平补偿。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背景:集体土地被“错用”国有征收程序,权益受损引争议
 
云先生等五人是内蒙古呼和浩特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持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当地拆迁工作推进多年,但拆迁办始终未向村民出具完整的拆迁手续。直至后期,五人才从拆迁办得知,区政府早在2017年11月4日就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要求村民限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
 
然而,五人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征收需先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且需履行预公告、现状调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意见等法定程序;而区政府此次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完全套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模式,未遵循集体土地征收的专属规定,属于典型的“程序适用错误”。
 
更严重的是,该《房屋征收公告》未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公告送达,也未载明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不仅剥夺了云先生等五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还直接损害了其救济权。五人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征收决定无效,但一审法院以“五人非适格诉讼主体”为由,驳回了起诉,维权陷入首轮困境。
 
2、纠纷核心:程序违规的两大关键违法点
 
本案中,区政府的行政行为之所以最终被认定存在违法,核心在于两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操作,这也是集体土地征收纠纷中常见的“雷区”:
 
程序适用错误:混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征收规则
 
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核心依据是《土地管理法》,需以“取得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为前提,强调对农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保护;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无需征地批复,直接由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即可。区政府将集体土地按照国有土地的程序“征收”,本质是跳过了集体土地征收的核心审批环节,属于“无权限、错程序”的违法行政行为。
 
程序履行缺失:未保障被拆迁人知情权与救济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征收集体土地的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开,且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同时,行政行为需明确告知相对人救济途径(复议、诉讼的期限和机关)。本案中,区政府既未公开公告,也未告知权利,导致被拆迁人长期不知情、无法及时维权,完全违背了“程序正当”的法治原则。
 
3、维权路径:精准锁定法律依据,突破“主体不适格”困境
 
京平律师团队介入后,并未局限于一审的不利结果,而是从“法律依据+证据链”双维度切入,成功扭转局面:
 
紧扣法律依据,反驳“主体不适格”认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律师指出,云先生等五人持有宅基地及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区政府的征收公告直接涉及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一审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固定关键证据,夯实维权基础
 
律师引导委托人整理并提交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两份证据直接证明了五人与被诉征收公告的法律关联;同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取了区政府未取得征地批复的相关材料,进一步佐证其“程序违规、无权限征收”的事实。
 
上诉阶段精准论证,推动法院纠错
 
在上诉审中,律师重点围绕“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法定性”“被拆迁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展开论述,明确指出区政府的行为既违反实体法律规定(无征地批复),又违背程序要求(未公告、未告知救济权)。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律师观点,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为五人后续争取合理补偿扫清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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