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隐瞒拆迁项目的风险因素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承接过安徽宿州泗县李艳(化名)房屋拆迁纠纷案,是典型的拆迁方通过隐瞒拆迁项目核心信息、规避法定程序引发的纠纷。该案不仅暴露了拆迁方常见的违法操作手段,更清晰呈现了被拆迁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是国有土地拆迁领域的核心法规。其中第三条确立“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杜绝拆迁方暗箱操作、隐瞒包括风险因素在内的关键信息的行为。第十三条要求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公告内容需涵盖补偿方案、复议及诉讼权利等关键信息,而项目风险相关内容是被征收人判断是否接受征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前提,属于公告应涵盖的核心信息范畴。此外第十二条还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意味着拆迁方需主动排查、研判风险,而评估这一行为本身就要求其不得隐瞒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因素。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为集体土地拆迁提供了核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时,不仅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需将征收相关关键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其中就包含与被征收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风险关联信息,且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补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也需公告至少三十日,而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以风险评估结果为核心依据之一,这就要求拆迁方必须公开与方案相关的风险信息,不得隐瞒。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件核心事实:拆迁方以“隐瞒+欺骗”推进拆迁,违法剥夺被拆迁人权益
李艳在安徽宿州泗县拥有一处用于经营旅馆的房屋,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拆迁方全程未遵循法定程序,通过多重隐瞒手段侵犯其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如下:
隐瞒拆迁项目合法依据:拆迁办自始至终未向李艳提供任何征收/拆迁的政府批文(如征地批复、征收决定)、法律文书或补偿方案,仅通过口头沟通施压,刻意隐瞒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履行规划审批等关键合法性信息,导致李艳无法判断拆迁行为的正当性。
隐瞒协议核心内容,通过欺骗签订空白协议:拆迁方以“快速解决补偿问题”为由,欺骗李艳丈夫在空白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协议中未明确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停产停业损失等核心条款),试图以“形式签约”规避法定补偿义务。李艳发现后撕毁协议,明确表达对补偿的异议,但拆迁方仍以“已达成协议”为由,强行拆除其房屋,导致李艳的居住权与旅馆经营权益同时受损。
隐瞒强拆的法定程序:在未履行“催告、告知复议/诉讼权利”等法定程序,且未与李艳达成有效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迁方直接实施违法强拆,进一步隐瞒了“强拆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要求,彻底剥夺李艳的程序抗辩权。
2、法律分析:拆迁方隐瞒行为的违法性与法律依据
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本案中拆迁方的隐瞒行为已构成多重违法,具体可从以下维度拆解:
违反“信息公开与公告义务”,侵犯被拆迁人知情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也明确,集体土地征收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村、组范围内公告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本案中,拆迁方未公开任何征收批文或补偿方案,属于典型的“隐瞒项目合法性与补偿依据”,直接违反了“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基本原则,导致李艳无法基于真实信息判断权益受损程度,丧失了提前维权的机会。
以空白协议欺骗签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有效性要求《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同时,拆迁补偿协议作为行政协议,需满足“内容明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定要件。拆迁方通过空白协议欺骗签字,本质是隐瞒协议核心条款,以“虚假合意”掩盖强制拆迁的目的,该协议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不明确”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拆迁方据此强拆的行为自然也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违法强拆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剥夺被拆迁人救济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拆迁方未公告、未等待复议/诉讼期限届满,直接强拆房屋,既隐瞒了“强拆需遵循的法定程序”,也剥夺了李艳通过复议或诉讼抗辩的权利,构成程序严重违法。
3、维权路径:被拆迁人如何应对“拆迁方隐瞒风险”?——从本案看律师的核心作用
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李霞律师介入后,通过“固定违法证据、突破立案阻碍、精准诉讼”的三步策略,为李艳打开维权突破口,其经验对类似案件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第一步:通过民事诉讼固定违法证据,反向锁定拆迁方过错律师首先提起“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民事诉讼,庭审中重点针对拆迁方提交的“派出所证明”“居委会证明”等材料质证——通过追问证人“签约现场细节”,暴露证人陈述的矛盾点(如无法说明空白协议的填写时间、补偿条款来源),最终使这些“证明材料”反而成为拆迁方“欺骗签约”的证据。同时,律师通过庭审记录固定“拆迁方未提供批文”“强拆无合法依据”等关键事实,为后续行政诉讼奠定证据基础。
第二步:突破法院立案阻碍,通过监督程序推动案件受理律师依据《行政诉讼法》管辖规定,指导李艳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违法”的行政诉讼,但法院以“诉讼请求不明确”“已有民事诉讼受理”为由拒绝立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后,高院仍以“协调解决”为由拖延,且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针对法院的“立案不作为”,律师立即向检察院、纪检委、人大等监督机关提交《查处申请书》,主张“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属于违法”,最终通过监督压力促使案件成功立案,为后续胜诉扫清程序障碍。
第三步:以“程序违法”为核心抗辩,为后续补偿谈判奠定基础尽管案例公开时未提及最终判决结果,但“成功立案”已意味着法院认可李艳的维权主张具有合理性。结合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如京平律师代理的“浙江温州朱宅村征地案”“北京朝阳棚户改造案”),法院通常会以“拆迁方未履行公告义务、违法强拆”为由,确认拆迁行为违法——而“确认违法”的判决结果,将成为李艳后续主张“行政赔偿”(包括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的核心依据,也会迫使拆迁方主动与李艳协商合理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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