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协商不成可申请行政裁决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协商不成往往是矛盾激化的起点,不少被拆迁人面临 “协商无果却遭遇强制拆除” 的困境,既不清楚自身合法权利,也不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救济。本文以山东费县一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为切入点,通过拆解案件事实、判决逻辑,为被拆迁人梳理协商不成时的维权路径与法律风险提示。
一、核心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十六条曾是行政裁决的核心依据,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且裁决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需注意,该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废止,但存在特殊适用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第三十五条对上述废止条例的适用作出补充规定,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结合国务院对该条款的释义,此类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行政裁决等相关事项仍可沿用前述废止条例及配套政策,这为特定历史遗留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提供了法规衔接依据。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女士,系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西洪沟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住宅。
被告:费县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为涉案拆迁区域的行政管理主体。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陈婉枫律师、刘伟律师。
(二)案件背景
拆迁项目关联:郭女士的合法住宅因当地项目建设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方与郭女士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关键时间节点:
2017年11月27日,费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涉及郭女士房屋所在区域。
2023年1月15日,费县城市更新征收改造指挥部决定终止包括郭女士房屋所在区域的部分拟征收程序。
2024年5月14日,蒙阳社区居委会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公告及相关决定书、补偿安置方案。
2024年5月22日,在补偿协商无果且未履行合法强拆程序的情况下,郭女士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三)维权历程与案件审理
维权启动:房屋被强拆后,郭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陈婉枫、刘伟律师介入维权。律师团队首要任务是固定证据,指导郭女士收集案涉房屋被强拆前后的照片、损失财物清单、郭田军与费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补偿选购协议、郭女士房屋征收评估明细表、与费城街道办协商补偿的录音、未签字盖章的拆迁安置协议等关键材料,以此证明费城街道办为拆迁安置实施主体及强拆行为的违法性,并据此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流程:
2024年7月2日,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该案。
2024年7月23日,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就强拆主体、强拆程序合法性等核心争议展开辩论。
2024年12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郭女士的核心诉求。
2、胜诉判决与核心法律逻辑
(一)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费县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5月22日拆除原告郭女士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费城街道办负担。
(二)判决核心法律逻辑
强拆主体认定:尽管蒙阳社区居委会在案件中自认实施了房屋拆除行为,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在案证据(如协商补偿的录音、拆迁安置协议草案等),认定蒙阳社区居委会的拆除行为本质上是受费城街道办委托实施,最终确定费城街道办为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这一认定明确了“行政委托关系下,委托行政机关需对受托组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原则,否定了基层自治组织擅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程序违法判定: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需履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面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强制执行方案等法定程序。而本案中,费城街道办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强拆前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因此其强拆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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