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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不得擅自改变拆迁用途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1-05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不得擅自改变拆迁用途
 
征地拆迁实践中,拆迁方擅自改变拆迁用途、混淆土地性质与征收程序的行为,往往会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贵州省卢先生等3人的商铺拆迁纠纷便是典型案例。以下结合该案展开具体分析,明确拆迁方擅自改变拆迁相关用途与程序的违法性,以及被征收人的维权路径。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确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其中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需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批准文件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建设用途的,必须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若处于城市规划区内,报批前还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而拆迁往往伴随土地征收与后续开发利用,这一规定从土地使用源头约束拆迁相关的用途变更行为,禁止拆迁方未经审批擅自改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核心法规,其第十六条指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规实施的不予补偿。尽管此条款直接约束的是被征收人,但从整体拆迁流程来看,拆迁相关规划与用途在征收范围确定时已明确,该条款也从侧面印证拆迁用途需保持稳定,拆迁方若擅自改变拆迁用途,会破坏征收规划的严肃性,违背该条例保障征收活动有序推进的立法精神。同时,该条例强调征收需基于公共利益,拆迁用途是公共利益需求的具体体现,擅自改变则违背征收的合法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要求拆迁项目需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其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依法补偿。拆迁用途是城乡规划中对特定地块的开发利用安排,拆迁方擅自改变拆迁用途,本质上属于违反规划的行为,此条款为制止该类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确保拆迁活动契合城乡整体发展规划,避免用途混乱影响城市或乡村建设秩序。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核心事实
 
卢先生等3人系贵州省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用于经营农家乐的经营性房屋,房屋所涉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2017年,当地县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卢先生等人的房屋及所在区域土地纳入征收范围。但在征收过程中,县政府未针对集体土地性质制定合法的征收方案,反而套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与标准推进拆迁,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相关规划、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也未足额准备到位。因补偿条件过低,卢先生等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随后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杜红梅律师刘丽薇律师启动维权。
 
2、纠纷焦点与拆迁方违法点解析
 
(一)核心纠纷焦点
 
拆迁方(县政府)是否有权将集体土地征收擅自套用国有土地征收程序,改变集体土地拆迁的法定用途与流程,进而压低补偿、推进征收。
 
(二)拆迁方的关键违法点
 
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对应的拆迁程序与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分属不同法律范畴,适用不同程序——集体土地征收需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针对集体成员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主导,补偿围绕房屋所有权展开。本案中,县政府明知卢先生房屋所在土地为集体土地,却擅自套用国有土地征收程序,本质是通过改变拆迁用途(将集体土地征收混同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的严格审批与足额补偿义务,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与用途错位。
 
未满足拆迁项目的法定前提条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均需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且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但县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包含公共利益相关规划及计划,也未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足额准备补偿费用,违反了拆迁项目启动的法定前提,进一步印证其擅自推进拆迁、忽视程序合法性的主观过错。
 
3、胜诉逻辑与维权路径
 
(一)律师核心维权策略
 
精准锁定违法点,明确法律适用边界:京平律师团队首先梳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征收的法律差异,指出县政府“集体土地套用国有标准”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性质与征收程序的对应性要求,明确其擅自改变拆迁用途与程序的违法本质。
 
证据审查与程序追责并重:针对县政府提交的“证明征收合法性”的材料,律师逐一审查并指出漏洞——如未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补偿费用到位凭证等,同时强调县政府未依法公告征收决定,剥夺了卢先生等人的知情权与异议权,程序严重缺失。
 
通过司法程序否定违法行政行为:律师协助卢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庭审中,律师以法律条文为依据,结合证据链证明县政府的违法事实,最终促使法院认可维权主张。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作出的《关于2017年某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决定》存在“集体土地套用国有土地征收程序”的重大违法情形,且未满足征收项目的法定前提条件,判决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为卢先生等人后续争取合理补偿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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